关于印发《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款竞 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1 16: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人社局

天人社〔2019〕47号

 

 

 

 

 

关于印发《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款竞 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科室(单位):

现将《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6日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款竞争性 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 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 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 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

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  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 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63号)和《天台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  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7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款是指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取得的上 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 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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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 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纳入单位"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县财政局组织财政 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时委托财政局实施招标。

第五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 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根据资金支付 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 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六条  我局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 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 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 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生效后,局机关及下 属单位应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 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 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 等。

第八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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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手续。中标银行收到定期存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定期存 单。

第九条  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

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1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 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

跨行转存。

第十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到期后需 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单位领导班子 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不低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 府采购网"、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 率。

第十一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局 机关及下属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 2至5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 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监管部 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十二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 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三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 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 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 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 益输送行为的,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 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十四条  下属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本 单位上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年度汇总表》, 每月10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上月底止银行存款余额100万元以上 《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月度汇总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 存款协议书.docx

2.廉政承诺书.docx

3.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年度汇总表.docx

4.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月度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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