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0026832200/2025-132628
- 文件编号:天水利〔2025〕7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18-2025-0001
- 主题分类:部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5-04-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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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3〕3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2号)及相关规定,为加强我县水利建设,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天台县水利建设发展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水利局 天台县财政局
2025年4月16日
天台县水利建设发展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水利建设,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3〕3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2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63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00号)等有关文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天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水利重大专项行动、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等。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发展资金是中央、省级、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绩效评估;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县水利局主要负责研究确定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任务目标,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水利建设项目和管理任务的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负责对全县水利建设指导管理;按照有关规划和建设任务目标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储备。负责从建设项目储备库中,按照紧迫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等原则择优选定一般水利项目,依据地方财力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应按照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建立健全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负责做好属地水利项目的监管工作,加强对水利项目立项申请、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做好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管理
第四条 水利建设发展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水利重大专项行动、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建设、水利管理任务及其他水利项目等。
(一)水利重大专项行动:指省委省政府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全省性专项水利建设行动。
(二)重大水利项目: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单体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骨干排涝工程、主要江河干堤加固、新(扩)建大中型水库工程;大型水库水闸(泵站)加固改造、新建大型灌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大中型区域引调水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与治理工程;省级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三)一般水利项目:指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型水库加固改造、水库系统治理项目、新改建小型水库、中小型水闸(泵站)建设和改造、中小型灌区建设和改造(不含田间渠道和高效节水灌溉)、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全域建设幸福河湖、农村饮水安全(包括饮用水水源工程)、一般河道治理项目(包括防洪堤、护岸、堰坝、固定坎、排洪沟、排水渠道及河道疏浚等)、水土流失治理(包括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河湖库塘疏浚清污(淤)及污(淤)处置、新扩建担负防洪灌溉供水等任务水库山塘;山塘及池塘整治加固、水电生态治理、水文测站建设提升、水利工程应急抢险项目等。
(四)水利管理任务:指以保障水安全和提升水利工程效益为目标,加强水利设施、水资源、河湖水域岸线的保护和合理运用,以及水利改革创新等事项。主要包括涉及安全底线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水旱灾害防御、水文业务、农村供水工程管护等;涉及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五个一百”创建、水保水电监管、水利信息化、水库山塘安全鉴定(认定)、河湖长制、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水利科技推广、省级以上改革试点及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项目前期经费等。
(五)其他水利项目是指上级下达的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水利项目。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中央、省级批准实施方案的水利工程项目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建设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公司、水利局及其下属单位的项目按规定发生的费用,实行全额补助。
(三)建设单位为行政村及其他单位按规定要求实施水利项目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建安工程费最终以审定决算数为准。
1、河道治理项目
(1)投资50万元以上的河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为80%(不包含前期及政策处理费用);
(2)其他河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为70%(不包含前期及政策处理费用)。
2、农田水利项目
小型灌区干渠改造加固补助标准为90%(不包含前期及政策处理费用)。
3、农村饮用水项目
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三级管网人均补助不超过450元/人;
4、水库、山塘、村塘项目
(1)山塘名录内且经过安全认定明确认定为病险或省级下达任务计划的山塘整治项目补助标准为100%(不包含政策处理费用);
(2)高坝、屋顶等重要山塘整治补助标准为100%(不包含政策处理费用);
(3)经过安全评定明确认定为非病险的山塘整治项目补助标准为80%(不包含前期及政策处理费用);
(4)池塘(村庄规划范围外的池塘)的整治补助标准为50%(不包含前期及政策处理费用);
(5)新建、改扩建担负灌溉或生态补水任务的小型水库及山塘项目补助标准为70%(不包含前期及政策处理费用);
(6)河库塘疏浚清污(淤)及污(淤)处置补助标准为每立方米12元。
(四)山塘、水库巡查人员经费
1、山塘名录内山塘巡查补助标准:重要山塘2500元/座·年(含人身保险);普通山塘2000元/座·年(含人身保险)。
2、小(1)、小(2)型水库巡查补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座·年。
(五)农业水价改革
农业水价改革补助中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标准为优秀档按8元/亩补贴,良好档按7元/亩补贴,合格档按6元/亩补贴。超定额用水部分不享受补贴。节水奖励的标准为考核优秀的行政村或管水组织,奖励2元/亩;考核良好的,奖励1元/亩;考核合格的,不奖励。
(六)应急抢险水利项目
水利工程应急抢险项目按实际项目投资实行全额补助。
(七)农村供水工程管护
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工作按照县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项目库申报管理
第六条 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及其他水利项目以下统称水利建设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事业单位、村级为建设单位的水利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正式行文向县水利局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国有公司、县本级为建设单位的水利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县水利局申报。申报单位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等信息,并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对拟上报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初步审核并筛选排序后上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根据申报内容于5月30日前完成对相关项目的踏勘工作,筛选并确定建议纳入项目库前期类的项目清单,建设单位或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应提供政策处理承诺函,县水利局进一步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并于每年的6月20日前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发至各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库下达后,根据项目库载明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投资等信息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要求详见第六章),同时提前开展政策处理工作。
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水库系统治理(个人投资建设用于发电的小型水库除外)、农村饮用水建设项目、应急抢险水利项目和“五个一百”等省级下达的任务和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或国有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实施。
第四章 项目计划、审批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的8月15日前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将相关前期成果上报县水利局审核。原则上逾期报送或未报送前期成果的项目将不纳入项目库实施类清单和下一年度预安排计划,前期成果应具备工程招标条件(详见第六章)。县水利局应当于8月30日前将相关项目前期成果资料审核无误后形成项目前期成果清单,同时将项目纳入实施类项目库清单并拟定下一年度水利项目预安排计划,并在9月15日前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下一年度水利项目预安排计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预安排计划下达后按建设单位及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规定进行发包,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政策处理并开工建设。县水利局根据项目建设、投资、资金到位情况以及省市县相关工作部署分批次下达正式投资计划(应急抢险水利项目可简化项目库相关流程),正式投资计划应明确计划取消项目清单、拟安排项目清单和资金安排情况。涉及到投资调整的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高于预安排计划的投资规模。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应当在招标前向县水利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县水利局视项目变更必要性可将投资规模在预安排投资规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九条 凡在我县区域内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立项审批和核准制度,具体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条 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后,确需变更的,将作如下处理:
(一)水利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须按《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建设;具体实施中实行分类管理。
1.省发改委审批项目涉及变更的,按照省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
2.县发改局和水利局立项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建设实施、阶段验收、完工验收、竣工验收等阶段。投资较小、不涉及重大安全项目的建设程序可适当合并和简化(上级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深度:
(一)根据《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天政办发〔2013〕214号)相关规定,符合县级及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并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或县政府同意实施的下列项目,必须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县发改局审批:
1.新建水库项目;
2.新建水电站项目;
3.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项目及上级有规定的其他水利项目;
4.工程复杂程度较高,县水利局认为确有必要的项目。
(二)下列项目简化程序,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
1.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2.新建山塘项目;
3.山塘名录内的山塘整治项目;
4.工程复杂程度较高,县水利局认为确有必要的项目;
5.投资2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其它项目及上级有规定的其他水利建设项目。
(三)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可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或施工图及预算报县水利局审核。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资质
水利建设项目均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十四条 工程招投标
根据《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
(一)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所有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流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完成政策处理,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
(一)下列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
1.新建水库、山塘、水电站项目;
2.名录内的病险山塘整治项目及水库的除险加固项目;
3.其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
4.上级有规定的其他水利建设项目。
(二)除(一)以外的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险要程度等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是否实行监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
符合以下条件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政府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1.新建水库、山塘、水电站项目;
2.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3.其他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
4.上级有规定的其他水利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管理
水利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县水利局负责行业监管及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属地监管。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
(一)凡符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有关规定提供技术资料,并按有关规范要求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1万方以下及非重要屋顶山塘项目的验收可简化为蓄水验收。
(三)村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单位的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水利局组织验收;县本级项目及其他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县水利局组织验收。
(四)建设单位须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验收资料均需乡镇街道及县水利局存档,验收资料包括工程前期审批立项资料、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过程中图片资料以及竣工决算(完工结算)等,其中竣工结算(完工结算)资料必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县水利局,县本级项目及其他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水利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县水利局。
(五)工程完工结算、竣工决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单位为建设单位的水利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其工程预算、完工结算、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村级或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由县水利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必要时由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组织抽审。
第二十条 小水电等自筹资金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等建设程序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提出下一年度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预分配方案。待批准预算后,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利局及时下达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有效安排使用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每年8月30日前由县水利局核查项目完成情况后与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计划及资金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要严格落实水利项目支付管理,根据项目类型分类管理。
(一)重大水利项目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项目实际进度分期拨付。
(二)一般水利项目:
1、中小河流综合治理、新建水库、新建山塘、水库除险加固(系统治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大中型灌区建设等水利项目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项目实际进度分期拨付。
2、河道治理项目、山塘(池塘)整治项目、饮用水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审定后,堤防护岸工程、山塘(池塘)整治项目、饮用水建设项目完成工程量的50%,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30%;累计完成工程量的90%,再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2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造价按补助标准足额补助到位。纳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的饮用水项目,项目补助资金按照补助标准统一拨付至县水务集团,由县水务集团依据本办法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支付。
3、管理任务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方式拨付。
4、其余项目待完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造价按补助标准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一般水利项目在预安排计划下达3个月内未开工的,取消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项目储备库内实施类项目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超过2年未纳入预安排计划的,原则上清退出项目储备库实施类清单,且今后3年内不再列入项目储备库实施类清单;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或未及时支付年度预算指标且未办理延期的,取消当年剩余未支付资金的补助计划。根据上级资金文件下达时间,未超过二年的上级资金结转要求的,可视情况结转;超过二年的,原则上不能办理延期手续和资金结转。
第二十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如城市景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要及时将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结果、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使用进度等进行公示。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建设完成情况与下一年度农村水利建设发展项目及专项资金分配挂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中央、省、县水利投资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和设计方案的;
(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且未申请延期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县发改、监察、水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管理资金,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台县水利局、天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6日起施行,《天台县水利水电局 天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天台县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水电〔2017〕190号)、《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水利局关于印发天台县农村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财农〔2016〕52号)、《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水利水电局关于修订天台县农村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条款的通知》(天财农〔2017〕30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条款与上级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天台县水利建设项目延期申请表
2、天台县水利工程承诺书
3、项目及资金管理流程图
附件1:
天台县水利建设项目延期申请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计划文号 | |||||||
计划投资 | ||||||||
预算批准文号 | 建设期限 | |||||||
补助标准 | ||||||||
批准预算总数 | 批准预算 | 批准时间 | 累计支付数 | 其中: | 中央 | 省 | 县 | |
申请单位 | 延期时间 | |||||||
延期原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
乡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天台县水利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
天台县财政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天台县水利工程承诺书
我乡镇(街道)现将 工程予以上报,申请列入 年度水利建设项目,并作如下承诺,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凡工程涉及的政策处理及相关事宜均由乡镇(街道)负责;
2、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凡工程所需的所有土地(包括永久占地及临时占地)均由我乡镇(街道)无偿提供;
3、工程开工落实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及工程监督,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4、工程所需自筹资金可按时足额到位;
5、工程联系协调及监督人: ;
6、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及资金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