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当前遵照执行的水利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文件已为2016年及2017年所制订,制订时间较早。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建设,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现起草制订《天台县水利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为《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2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63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00号)等有关文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天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水利重大专项行动、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等。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是省级、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明确项目补助标准
明确河道治理项目,农田水利项目,饮用水项目,水库、山塘、村塘项目,重要山塘、水库巡查人员经费,农业水价改革,应急抢险等水利建设项目不同情况下的补助标准。
(三)明确项目申报审批及计划下达
水利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乡镇街道4月30日前行文上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5月30日前规划科牵头分科室完成踏勘,并形成下一年度前期类项目库,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将项目库公示三天。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项目需尽快开展前期工作,8月15日前建设单位将项目前期成果上报相关科室审核,8月30日前将前期成果清单汇总至规划科处,规划科审核后形成实施类项目库并下达下年度水利项目预安排计划,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需与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相关科室根据项目开工情况拟定逾期未开工项目建议取消清单和在建项目清单并汇总至规划科,由规划科下达正式投资计划。
(四)明确项目实施管理
明确项目实变更审批管理,明确项目建设程序,项目设计深度,工程施工管理,监理及质量监督管理,工程验收管理。
(五)明确资金管理
明确9月30日前水利完成项目情况核查后会同财政下达资金调整文件。明确资金拨付进度要求。明确项目未开工及未及时实施项目取消机制,明确资金结转及项目延期工作要求。
(六)明确监督管理
明确水利项目及资金监督管控有关责任分工,明确处罚机制。
四、有关方面意见协调处理情况
本办法已于2024年6月21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水利局局属各科室、赤城街道、福溪街道、始丰街道、平桥镇、石梁镇等单位召开《天台县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讨论会,并吸收参会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