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5-130702
- 文件编号:天政发〔2025〕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0-2025-0001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02-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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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有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等法律和相关政策文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宅基地审批范围
严格实行“一户一宅、限额用地”政策。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管理,在全县范围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房建设应体现天台地方建筑特色,原则上要求各村统一外型、式样,力求做到风貌独特、环境协调、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一)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包括新建和拆扩建)的,都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
(二)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范围内按照《天台县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若干意见》规定执行。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产业集聚区、高山移民、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等规划范围内,分别按其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农房改造村和农房改造集聚区建设,按农房改造政策执行。
(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村庄规划和其他类型的详细规划批复前,原经审批的村庄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用地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搬迁但近年确实无法实施的,以及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可以不再编制村庄规划,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把握审批。
(五)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在规划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保障辖区内符合申请资格的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有关政策和分配标准另行制订。
二、申请对象的资格
(一)全县范围内农村村民(社员)符合以下之一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
1.无房户。
2.缺房户、受灾户和房屋结构有安全隐患的农户处置后无房的。
3.因原住宅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或因公共设施与公共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下列人员经村集体同意可列入申请对象:
1.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祖籍地建造住宅的,经公安部门批准回乡定居落户后,其面积最高不得超过70平方米。
2.原为本村户口,仍享受农村待遇的。
3.义务兵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大、中专院校已毕业户口已迁回本村的。
4.公职人员的配偶是本村村民(社员)的,其配偶提出申请的。
(三)户口未在本村但在本村有祖遗房屋的允许拆建,但不得易地建设,有多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按本通知规定处置到位。
三、分立户规定
(一)下列情形可按另立一户计算:
1.多子家庭中,已结婚登记的成年男子;虽未结婚但已年满22周岁以上的男子。
2.多子女家庭中,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的无婚史女子。
3.夫妻离婚满5周年的;离婚未满5周年但原配偶再婚满2周年的;原配偶再婚未满2周年但已再生育小孩的。
(二)纯女儿家庭,按照农村习俗,允许一个女儿招婿入赘,只能作为一户计算,但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的无婚史女子可另立一户。招婿入赘,经入赘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同意,男方户口迁入该村,男方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可计入人口数。同时男方在县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已全部拆除地上建筑物,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并与原籍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明确不再在原籍安排和使用宅基地,且已办理其不动产权证书的注销登记。
(三)父母、祖父母、40周岁以下无婚史女子(包括户籍已分户登记的)不能单独作为一户计算。
四、人口计算方法
农村村民(社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家庭人口以本户申请时户口簿有效人口为准,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可计算人口数的情形:
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无婚史女子按1人计算;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人口数的,按规定计入。
(二)可增加计算人口数的情形:
独生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可增加1人计算,但同一户内多代独生子女只能增加1人计算;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未婚男性,或已结婚尚无子女,符合单独立户申请审批宅基地条件的,可按3人计算人口数。
(三)不可计算人口数的情形:
户籍挂靠人员;已出嫁的女性;已享受过政府福利性住房政策待遇的;已计算房屋征迁补偿安置人口的。
五、宅基地限额标准
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1—2人,最高不得超过70平方米; 3—4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5人以上(含5人),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申请拆(扩)建的,可按原有合法宅基地面积审批,但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六、原有住房处置
农村村民申请审批宅基地,原有房屋应按“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和本通知规定处置到位。
(一)住房析产
多子家庭,房屋合理分家析产,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住房拆除、产权注销
申请宅基地应先拆除旧房,原不动产权证书予以注销,宅基地退回村集体。房屋已倒塌、地上建筑物已灭失或已自行拆除后申请注销的,经实地踏勘,附现场照片、户主承诺保证后可由户主一人申请注销。
(三)住房调剂
在符合“一户一宅、限额标准”的前提下,允许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将申请建房户原合法的房屋调剂给本村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须经全部权利人同意,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
(四)收回集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其宅基地和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产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1.列入各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重点保护区(或核心保护区)内的传统建筑物;
2.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名录的建筑物;
3.其他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研价值的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筑物;
4.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拆除将危及他人房屋安全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收回的宅基地和房屋转让给原使用者或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三)出租、出卖、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或收回)后,已给予补偿安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八、审批办理流程(见附件8)
(一)村民申请。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以下称农转用)审批手续,农转用经依法批准后,再审批宅基地。
(二)村级公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在浙里办“农房浙建事”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已办理农转用、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放样定位。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预约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采用坐标定位放样,因地形复杂确实无法采用坐标定位放样的,可根据周边参照物进行定位)。
(五)监督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录入“农房浙建事”形成记录。
(六)验收发证。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并录入“农房浙建事”形成记录。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备案。
九、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
(一)明确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真履行土地管理有关职责,做好指标安排、用地保障、确权颁证等工作,积极配合、支持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3.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房设计、安全工作,负责编制和完善农房通用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
4.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乡村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核发。
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已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窗受理、多部门内部并联审核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原则上建立由分管城建的副乡镇长(主任)为组长,城建办、农办、办事处(工作片)为成员的管理机构,落实联审联办职责。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和旧房处置负总责。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和修改,以及农村建房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档案管理、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年度农村宅基地农转用指标安排、报批组件及规划符合审查工作,确保上报农转用的勘测定界数据与现场踏勘位置一致;负责旧房处置的落实及审定;负责农村宅基地矢量数据管理及定桩放样;落实农村建房的挂牌施工工作;负责农村建房的安全工作;负责农村建房的规划核实工作,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工作片及驻村干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的实施,落实农村宅基地批后监管具体工作。受县行政审批局委托做好个人建房的乡村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
7.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建房资格(包括资料)、家庭人口审查并对真实性负责,建房地块落实及政策处理;负责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收回集体房屋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工作;负责土地民主管理建设,落实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土地统一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统一管理。
(二)加强宅基地及农民建房批后监管
1.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监督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专职人员负责落实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制度,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现场予以制止,并向驻村干部报告。
2.驻村干部应建立日常巡查台帐,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定期进行巡查。对收到举报或村专职干部反映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初步核实后,向乡镇(街道)汇报。
3.乡镇(街道)要夯实属地责任,坚持源头防范、及时遏制并查处宅基地及农民建房新增违法行为。在接到农村宅基地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会同驻村干部和村主要负责人至现场制止,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遏制乱占滥占耕地建房行为。乡镇(街道)尤其是要防止节假日等关键节点出现突击未批先建、少批占建等违建现象。
4.县农业农村和其他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根据各自的职责,帮助乡镇(街道)做好案件查处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严肃责任追究
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受理后未按规定时间审查或上报审批的,造成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建房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的;对农房批后实施情况监管不力的;协助村民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批后监管不到位等行为的。
3.对因农村宅基地审批问题造成违法建房未得到有效遏制或快速增加的、群体性上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4.申请建房户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审批,已批准的撤销其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十、附则
(一)农村村民住宅存量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5年3月13日起施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