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5-137623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5〕3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5-0010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5-11-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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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10 10:33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修订)

一、总则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把“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推行“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 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县发改局为“标准地”改革工作总牵头单位,负责根据上级标准地改革要求,起草并督促落实相关制度。县经信商务局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推进牵头单位,负责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统筹协调推进。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二)天台县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除负面清单外)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

(三)天台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参照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和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等相关文件执行,县经信商务局应结合上级最新政策、天台优势产业、重点产业等动态更新。

(四)在“标准地”出让前,县经信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具体标准要求。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企业竞得土地后,与天台经济开发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书,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五)县经信商务局组织各有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协议履行、承诺兑现情况,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实施协同监管。

二、操作流程

(一)在实施“标准地”范围内,由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价,完善区域负面清单。

(二)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标准地”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产权、拆迁补偿、高压线等管线迁移、场地平整等经济法律关系,做好“标准地” 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三)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意向用地位置、用地规模、产业类型、规划设计条件等函告县经信商务局。在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规范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1.5,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在2.0以上。

(四)县经信商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提出地块的产业类型和控制性指标并函告县自然资源局。具体出让地块指标设置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五)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

(六)地块摘牌后,竞得“标准地”的企业应与天台经济开发区或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书。县自然资源局与竞得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会同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县自然资源局与受让企业现场签订《交地确认书》交付土地。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 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

(八)项目开工前审批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实行全程代办“一窗服务”。选择“拿地即开工”的项目,按照《关于推进天台县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工作的通知》(天政办函〔2023〕13号)相关流程进行报批。

(九)工业“标准地”项目在签订交地确认书后原则上3-6个月内开工,具体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后(开工日期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项目开工令时间为准),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用地企业协议履行和承诺兑现情况的监管,建立工业标准地管理台账、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制发相关文书并做好记录,并对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和出让合同的行为,要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过程规范有序。县发改局、县经信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法定职责履行开工建设后监管责任。

(十)工业“标准地”项目开工后原则上24个月内竣工,具体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执行。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可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版提交相应验收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合格的,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等内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由县住建局函告天台经济开发区或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十一)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以五方验收时间为准)后,用地企业需在初始运行期(三年)届满30日内向县经信商务局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间内,企业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复核申请。县经信商务局牵头开展达产复核,并对相关指标进行综合打分,得分未达到要求,不予通过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由县经信商务局函告天台经济开发区或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

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时,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要求转移相关权利和义务。

三、违约责任

(一)用地企业未按照约定标准及建设要求组织施工的,安全生产、消防等不达标的,由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二)因企业自身原因,构成土地闲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三)竣工综合验收时,出让宗地项目容积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可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达产复核时,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用地企业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用地企业须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具体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执行。

(五)达产复核时,用地企业亩均税收和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不达标的,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须缴纳等同于差额的违约金,具体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执行。

(六)达产复核时,乙方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不达标的,由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补缴超标准能耗、排放费用。

(七)达产复核时,企业未按照地块准入产业进行生产或达产复核未通过,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天台经济开发区或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回购出让土地(剩余年限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用地企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按照建安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设备由企业自行搬迁,具体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执行。

(八)用地企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达产复核验收通过前,出让地块不动产不得分割、转让,具体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执行。

(九)用地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视为竣工综合验收及达产复核验收不合格,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具体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执行。

(十)用地企业履约行为和承诺兑现情况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由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将企业履约和承诺兑现情况信息函告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对不良信息主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一)标准地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执行由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未明确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执行。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

(二)建立“标准地”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落实承诺行为、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最终实现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一诺双用”信用监管机制。

(三)建立联合督查制度。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建立覆盖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检查核查机制。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县政府组织专项工作督查组,加强对“标准地”工作的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作为奖惩机制的依据之一。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建立统一高效的数据共享互通机制,主要分四个阶段:

1.出让前阶段,由县经信商务局牵头汇总“标准地”标准制定等相关信息。

2.出让阶段,相关数据信息以“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内公告的内容为唯一口径。

3.竣工联合验收阶段,企业开竣工情况等相关信息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系统”内录入数据为准。

4.达标复核阶段,由县经信商务局牵头汇总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标准相关信息。

五、部门职责

有关职能部门、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发改局:“标准地”改革工作总牵头单位,负责根据上级标准地改革要求,起草并督促落实相关制度,负责对能耗标准确定及执行情况监管,配合做好达产复核工作。

2.县经信商务局: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牵头单位。承担原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作。牵头达产复核工作,按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要求对工业项目进行跟踪指导。

3.县科技局:负责对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配合做好达产复核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建设指标做好监管工作。

5.县住建局:负责“标准地”项目工程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牵头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职能配合做好标准地改革相关工作。

7.县统计局:配合做好达产复核工作。

8.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

9.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负责对单位排放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配合做好达产复核工作。

10.县投资促进中心:根据职能配合做好标准地改革相关工作。

11.县税务局:配合做好达产复核工作。

12.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地块政策处理、“三通一平”工作,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做好日常监管和落实,建立工业标准地管理台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动态巡查,督促项目投资主体依约开发利用土地。

六、附则

(一)天台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约过程中发现问题,书面函告县经信商务局,由县经信商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论证、责任界定;职能部门在动态监管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告县经信商务局。

若依据充分属于可调整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县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由原协议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可调整的,由各职能部门做好依法依规处置。

(二)因司法拍卖、受让等原因继受取得标准地的新土地使用权人,应继续履行政府对该地块制定的各类使用标准。

(三)鼓励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参照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进行转型升级。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属地乡镇街道履约监管协议,规划建设指标、投入产出要求可统筹平衡。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再开发过程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面积不超过10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20%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后按标准地指标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

(四)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鼓励将“标准地”相关指标纳入拍卖条件,拍卖后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实施协同监管。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54号)同时废止。本细则适用“标准地”工业项目,上级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