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04-02 结束时间:2025-05-03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

为深入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5年4月2日至5月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来电反馈至天台县发改局,联系人:张明,联系电话:0576-83930679。

2.邮件反馈至天台县发改局,电子邮箱:ttxzdb@163.com。

3.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玉龙路1号行政中心16楼,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我要提意见】在线反馈。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日

一、制定背景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撬动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迭代升级,增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百姓受益的体制机制新优势,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随着省市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我县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更高要求,现行的“标准地”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亟需修订完善。为此根据省、市有关最新政策精神,结合天台县实际,对2018年制定并实施的“标准地”政策进行修订。

二、制定意义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把“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推行“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 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精神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22号)文件进行修订。

四、主要内容

1.在实施“标准地”范围内,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价,完善区域负面清单。

2.在“标准地”出让前,由各有关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等具体控制性指标。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土地招拍挂。出让前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3.企业竞得土地后,与天台经济开发区或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4.地块摘牌后,受让人与天台经济开发区或乡镇(街道)签订用地履约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开竣工时间、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与竞得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项目开工前审批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实行全程代办“一窗服务”。

6.项目开工建设后,天台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应加强对用地企业协议履行和承诺兑现情况的监管,建立工业标准地管理台账。

7.项目竣工后,结合“测验合一”,县发改局牵头开展综合验收。企业凭综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

项目投产后的约定期限内,县经信局牵头相关指标达产复核。

8.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整改意见,用地企业应按规定完成整改,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并按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处理。

达产复核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经信局出具整改意见,并按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处理。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