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撬动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迭代升级,增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百姓受益的体制机制新优势,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随着省市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我县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更高要求,现行的“标准地”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亟需修订完善。为此根据省、市有关最新政策精神,结合天台县实际,对2018年制定并实施的“标准地”政策进行修订。
二、制定意义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把“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推行“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 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精神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22号)文件进行修订。
四、主要内容
1.在实施“标准地”范围内,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价,完善区域负面清单。
2.在“标准地”出让前,由各有关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等具体控制性指标。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土地招拍挂。出让前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3.企业竞得土地后,与天台经济开发区或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4.地块摘牌后,受让人与天台经济开发区或乡镇(街道)签订用地履约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开竣工时间、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与竞得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项目开工前审批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实行全程代办“一窗服务”。
6.项目开工建设后,天台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应加强对用地企业协议履行和承诺兑现情况的监管,建立工业标准地管理台账。
7.项目竣工后,结合“测验合一”,县发改局牵头开展综合验收。企业凭综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
项目投产后的约定期限内,县经信局牵头相关指标达产复核。
8.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整改意见,用地企业应按规定完成整改,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并按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处理。
达产复核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经信局出具整改意见,并按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处理。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