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5-137322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5〕3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5-0008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5-10-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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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我县后备资源禀赋和补充耕地实际投入成本等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收缴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为375元/平方米。
三、收缴办法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省分成比例为20%,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收入要及时全额收缴入库。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若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务,2027年底前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以下情况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由县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1.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
3.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县内相关文件《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管理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17号)第六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收取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