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我县就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制定了本办法,现将起草说明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我县出台新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前期在县政府牵头下,会同相关部门学习了三门县、仙居县、临海市等地方的经验,于今年4月份开始形成初稿,并于5月6日征求发改、财政、司法、住建等部门意见,并于5月12日县政府召开了讨论会。经过完善修改,形成了《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三、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
四、主要内容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共分五大部分,包括征收范围、收缴标准、收缴办法、资金使用和管理、其他事项。
第一部分 征收范围: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通知。
第二部分 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收费标准:
商住招拍挂等经营性项目和非各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按375元/平方米收缴;
工业用地、公益性、民生等其它项目,占用耕地按225元/平方米收缴;
第三部分 收缴办法: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开具缴费通知单,用地主体在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前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省分成的20%,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资金使用和管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收入要及时全额收缴入库。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个人建房用地占用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其他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减免政策。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徐家庆,联系话:0576-83979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