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05-13 结束时间:2025-05-23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

为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等文件精神,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5月23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告时间:2025年5月13日-2025年5月23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工人东路111号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徐家庆,联系电话:0576-83979019。

3.邮件反馈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箱:26547979@qq.com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我县后备资源禀赋和补充耕地实际投入成本等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由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收缴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按下列标准收缴:

商住招拍挂等经营性项目和非各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按375元/平方米收缴;

工业用地、公益性、民生等其它项目,占用耕地按225元/平方米收缴;

对使用已购入国家统筹补充耕地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费用由指标使用方和指标自行协商结算,使用方使用该部分指标的不再缴纳补充耕地资金,但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收缴办法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开具缴费通知单,用地主体在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前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省分成的20%,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收入要及时全额收缴入库。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

加强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管,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个人建房用地占用耕地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由县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其他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5 年 2 月 20 日至本通知发文日期间批准征收的项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征收参照本通知执行。

为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我县就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制定了本办法,现将起草说明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我县出台新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前期在县政府牵头下,会同相关部门学习了三门县、仙居县、临海市等地方的经验,于今年4月份开始形成初稿,并于5月6日征求发改、财政、司法、住建等部门意见,并于5月12日县政府召开了讨论会。经过完善修改,形成了《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三、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

四、主要内容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共分五大部分,包括征收范围、收缴标准、收缴办法、资金使用和管理、其他事项。

第一部分  征收范围: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通知。

第二部分  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收费标准:

商住招拍挂等经营性项目和非各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按375元/平方米收缴;

工业用地、公益性、民生等其它项目,占用耕地按225元/平方米收缴;

第三部分  收缴办法: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开具缴费通知单,用地主体在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前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省分成的20%,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资金使用和管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收入要及时全额收缴入库。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个人建房用地占用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其他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减免政策。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徐家庆,联系话:0576-83979019。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