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4-96466
- 文件编号:天政发〔2024〕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0-2024-0004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6-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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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结合赋权事项实施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赤城街道等3个街道、平桥镇等7个乡镇行使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赤城街道办事处、始丰街道办事处、福溪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赤城街道办事处、始丰街道办事处、福溪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消防救援等7个条线60项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1)。
二、对平桥镇人民政府、白鹤镇人民政府、坦头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平桥镇人民政府、白鹤镇人民政府、坦头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消防救援等7个条线60项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1)。
三、对三合镇人民政府、洪畴镇人民政府、街头镇人民政府、石梁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三合镇人民政府、洪畴镇人民政府、街头镇人民政府、石梁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消防救援等6个条线30项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2)。
四、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
五、对收回事项属《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由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收回事项属《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
六、行政处罚事项动态调整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仍须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协调指导等职责。
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天台县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平桥镇、
白鹤镇、坦头镇等6个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动态
调整目录
2.天台县三合镇、洪畴镇、街头镇、石梁镇等4个镇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目录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