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4-13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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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12-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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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8 17:15 来源: 浏览次数:

一、背景

2013年5月17日,天台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天台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若干意见》(天政发[2013]17号),现行征收土地程序发生了变化,一些出嫁女、离婚女等案件给我县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带来被动,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亟待调整。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以及我县对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和宅基地限额等规定,对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修改。

三、适用对象

天台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

四、新旧政策对比

1.对房产继承和合理分家析产进行原则性的规定。

2.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住宅房屋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立地式安置等,根据实际可再增设安置指标回购、市场货币化安置等其他安置方式。

3.明确了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和立地式安置的范围。与《天台县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允许立地式建房的区域一致。

4.延续原公寓式安置指标计算方式,但对选择按人口计算安置指标的作了调整。即: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设定了上限375㎡;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不符合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转让房屋的,要扣减相应面积的安置指标。

5.对被征收人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符合“一户一宅”的,可以按人口取得立地式安置指标,即:小户(1-2人)安置70㎡、中户(3-4人)安置110㎡、大户(5人及以上的)安置125㎡。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不符合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转让房屋的,要扣减相应面积的安置指标。

6.安置指标与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差额部份的结算价格发生变化。房屋置换安置的,原合法建筑面积部份按建安成本价计算,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的按综合成本价收取;无房户、缺房户超出原合法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70%收取。立地式安置用地的,原合法建筑占地部分不找补价款;超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按安置区安置用地的综合成本价收取。

7.对夫妻离婚后分立户作了规定。改变了以前为防止假离婚的不当逐利行为而作的“夫妻不得分户,被征收人离婚的按照原家庭户以一户计算” 的规定,改为根据离婚年限、原配偶再婚及再生育等情况进行区分后,是否符合另立一户条件。

8.明确了计算安置指标人口。将以前“户籍应迁出未迁出的出嫁女不计入安置人口数”的规定,改为以“被征收人或其家庭成员户口(按征收土地预公告日前)在被征地村且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计算安置指标人口”作为基本准则,同时防止征迁前“突击迁户口”和重复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等不当行为计算安置指标人口数,按照当地一般的“女儿嫁出、儿子娶入、女儿户一个娶入”的农村习俗,对计算安置指标人口数的几种特殊情形进行明确。

五、关键词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六、《天台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内容问答

问:安置指标如何确定?

答: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指标按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或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被征收人经认定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也可以按人均60㎡计算安置指标,但每户最大安置指标不得超过375㎡。 立地式安置的,安置指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1置换;被征收人经认定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的,也可以选择按大、中、小户取得安置指标。 问:安置指标与实际选房时,遇套型不可分割有什么规定?  答:产权调换的选房时如遇套型不可分割,可适当就高就近安置,但安置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安置指标面积30㎡。立地式安置按原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1置换的,可在安置指标内自行选择规划户型组合,因规划户型不可分割的,其安置用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原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0平方米。 问:户籍改革后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如何区分? 答:以户籍制度改革前(即2016年6月30日)登记的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进行区分。  问:户籍未迁出的农业户口出嫁女可否在娘家计算安置人口数? 答:农嫁农的,原则上应随夫家安置,不计入安置人口数;农嫁居的,可在其父母或兄弟的安置户中计算安置人口数。  问:夫妻离婚,女方户口仍在被征地村、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能否另立一户?  答:根据离婚年限、再婚、再生育等几种情形综合判定是否可另立一户。女方未再婚,若符合离婚已满5周年或原配偶再婚满2周年或原配偶再婚已再生育小孩情况之一的,可另立一户;女方再婚,其配偶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的,也可另立一户。

七、注意事项

区块实施征迁时可根据该区块的实际情况,增设安置指标回购、市场货币化安置(房票)等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解读机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徐亦彬

联系方式:0576-83979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