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4-128521
- 文件编号:天政发〔2024〕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0-2024-0002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2-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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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05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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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春节、清明期间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4年2月5日至4月15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所有林区为禁火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上坟祭祖和丧葬时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炼山、烧荒(田坎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
(四)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五)私设电网、放火驱兽取蜂蜜等;
(六)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增派人员严防死守。全县专职护林员务必在岗到位,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做到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法处理: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七、本通告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