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3-92830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3〕2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3-0014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3-07-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商贸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23-07-24 15:23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商贸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商贸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战略部署,推动消费提质扩容,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确保消费稳定增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奋进“三高三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23〕1号)文件要求,结合天台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商贸主体提质扩容

(一)鼓励商贸企业(含个体)升限纳统。

1.年度新增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销售额(营业额)报数的首个年度增速高于全市限上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报数的首个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市限上平均增速,但不超过全市限上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含)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月度新增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当年度开始报数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批发企业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零售企业销售额每增加2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20万元。

3.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业街等商业运营单位积极引导内部商户升限纳统的,给予纳统企业奖励标准的40%进行奖励,每家商业运营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统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当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限上平均增速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在以上基础上,批发企业销售额每净增5000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每净增10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每净增500万元,再奖励5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发展连锁经营。

对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县内每新增1家直营连锁门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县外每新增1家直营连锁门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

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成立的商贸业企业,并纳统报数的首个年度按年销售额的0.2%给予补助;次年起至3年内纳统年销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市限上平均增速的,当年按年销售额的0.1%给予补助;次年起至3年内纳统年销售额同比增速未达到全市限上平均增速以上的,当年按纳统销售额的0.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鼓励汽车行业发展。

对纳统的汽车销售企业给予年租金分档限额补助。其中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市限上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年租金2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市限上平均增速,但不超过全市限上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的,给予年租金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销售额同比增速未达到全市限上平均增速,给予年租金5%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以上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打造消费新场景

(一)鼓励商贸设施建设。

对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新开办的商业综合体、商业特色街区、百货商场等,由商业运营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和招商运营,开业商户入住率达到85%以上,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300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二)鼓励商业运营单位招引品牌。

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业街等商业运营单位,每招引一个品牌并在首个完整财务年度内纳统的,根据为招引该品牌而进行升级改造实际投资额(含店面装修、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新开业的商业运营单位首个完整财务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非新开业的商业运营单位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商业主体争创试点。

1.对通过省级、市级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夜间经济试点(培育)城市和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评省级“绿色商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首次获得省级以上、台州市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开展促销推广活动

(一)鼓励商业运营单位开展消费促进活动。

对营业面积10000平方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业街等商业运营单位,每年举办购物节、促销活动、品牌推介等营销活动,按照营销费用10%(包含媒体宣传费、演出活动宣传费、物料制作布置费等)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开展节庆促销活动。

对承办省、市以及县人民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及夜间经济活动(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给予一定奖励:

大型综合性活动,活动现场1800平方米以上(含),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举办标准展位数100个以上(含)—200个、200个以上(含)—300个、300个以上(含)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2天以上,分别给予承办主体10万元、 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

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对参加由省级厅(局)要求地方组织参展或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支持创牌创优

(一)鼓励乡村商贸发展。

1.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便民生活圈建设。

1.对获评省级、市级“十五分钟便民生活圈”示范点建设的运营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性次奖励。

2.对获得省级、市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重点推进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老字号品牌建设。

对当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台州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对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被评为省级有实力的)开展兜底回收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一)本意见支持对象为依法生产经营,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企业和单位。

(二)同一主体同类型项目符合上述相关政策条款和其他各级财政自主、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意见扶持奖励资金支付由企业(单位)申报,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公示,再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拨付。

(四)若发现违规谋补、恶意骗补的将追回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和促进消费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22〕26号)文件同时废止。

天政办发〔2023〕2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