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0-65895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0〕1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0-0009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0-09-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相关文件予以修改及废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4 11:25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开展结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政策清理的通知》(浙人防办〔2020〕10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天台县涉及与上位政策相抵触的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具体如下:

一、相关文件条款予以修改

1.《关于印发<天台县工业园区(功能区)项目审批统一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天政办发〔2012〕55号)文件第五条改为“在项目审批中,本规定未列的项目各部门一律不准收取费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根据国家和省定现行政策执行。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等原因造成收费项目或标准调整的,则作相应调整。”

2.《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留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6〕44号)文件第四条的第二项改为“自建自用村留地项目审批的相关费用由留地村参照《天台县工业园区(功能区)项目审批统一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天政办发〔2012〕55号)执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根据国家和省定现行政策执行。”

3.《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93号)文件第二条改为“小微企业创业园(包括工业地产类)的审批统一收费,按照《天台县工业园区(功能区)项目审批统一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天政办发〔2012〕55 号)文件精神,执行 9000元/亩的打包收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根据国家和省定现行政策执行。”

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17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改为“规范完善小镇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制度,提供‘一个项目、一套方案、一个代办员、一个联系领导、一包到底’的‘五个一’个性化、精准化代办制度,工作人员无偿为服务对象提供项目前期准备、审批、监管、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等全过程的‘帮办代办服务’。为减轻企业负担,审批的相关费用参照《天台县工业园区(功能区)项目审批统一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天政办发〔2012〕55 号)执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根据国家和省定现行政策执行。”

二、相关文件予以废止

《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天政发〔2005〕51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天台县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批复》(天政函〔2012〕134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人防新结建政策的补充意见》(天政发〔2016〕6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执行人防新结建政策的批复》(天政函〔2016〕15号)予以废止。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政办发〔2020〕1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