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9-47449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3-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一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客观需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6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该文件就我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操作流程进行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依法审批的需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6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中提出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通知》是对上述政策法规的具体落实,该文件依法审批农村宅基地有着重要意义。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农转用范围。农村宅基地审批(包括农房改造)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即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必须“先转用后审批”,即先办理新增用地转用批手续,待转用批准后,再审批宅基地。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农转用程序和勘测定界数据的管理。《通知》明确,农村宅基地农转用按需求调查、指标下达、指标分解、转用申请、组件报批五道程序并列出农村宅基地申请农转用应提供的资料;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勘测定界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实现农村宅基地“一套数据管到底”。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行为。县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农村宅基地农转用。严格执行“先转用后审批”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供地后,一个月内将整理好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档案送交县国土局归档。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通知》对村两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列举了六种追责情形。
解读机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徐亦彬联系电话:83979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