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9-47663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3-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现就《关于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以下简称《补充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我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修订出台了《天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天政发〔2018〕11号),在评价体系、工作要求上与省市进行全面衔接。但根据近一年来的实施,特别是随着各项差别化政策落地实施和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工作推进,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为进一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促使综合评价更加科学公平,县政府决定对原有实施意见进行完善。
二、制定依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1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低效企业改造提升“一三五”行动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54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天政发〔2018〕11号)。
三、主要内容
本《补充意见》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扩大评价范围、细化企业类别、优化分类比例、强化结果运用、明确取数标准。
(一)明确评价范围。原实施意见已提出“到2019年,所有工业企业全部纳入综合评价”,在补充意见中对“所有工业企业”的定义、范围进行定义,明确为全县实际消费工业电量、实际占有(使用)工业土地的全部工业企业。
(二)细化企业类别。为准确反映宗地的亩均效益,有效地执行各项差别化政策,根据企业用地情况,将企业类别细化为自用、创业园、混合等三种类型。
1、自用型企业指土地厂房完全自用,按企业规模分别对应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评价办法进行独立评价得分。
2、创业园型企业指企业自身不从事生产活动,土地厂房全部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出租企业的各项数据由全部承租企业合并计算,按规模以下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得分;承租企业按企业规模分别对应规模以上、规模以下评价办法进行独立评价得分。
3、混合型企业指自身既从事生产,又存在土地厂房出租行为的企业。出租企业先剔除出租面积(用电)等数据进行独立评价得分,再按全部承租企业合并数据进行合并评价得分,以该企业独立评价和合并评价的得分取低档作为该企业最终评价得分。承租企业按企业规模分别对应规模以上、规模以下评价办法进行独立评价得分。其中合并评价按出租企业规模进行评价。
(1)出租企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将承租企业亩均税收指标合并计算,按规模以上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得分。
(2)出租企业为规模以下企业的,将承租企业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合并计算,按规模以下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得分。
(三)优化分类比例。因原实施意见规模以下A类企业比例为总数不得超过A类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四分之一,在分类结果计算过程比较繁琐,因此将比例调整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5%(含)的规模以下企业,经初步测算调整后规模以下A类企业家数与原比例基本符合。同时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低效企业改造提升“一三五”行动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54号)文件要求,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企业已列入低效企业改造提升范围,将B类比例调整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30%~90%(含)的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5%~35%(含)的规模以下企业。以上企业亩均税收须达到5万元/亩以上”。
(四)强化结果运用。提出加强厂房出租管理,明确低效企业提升责任企业,特别针对差别化政策实施,明确对承租企业无法执行的差别化政策,按创业园型、混合型企业中出租企业的最终分类结果作为执行依据,对当年度个转企、新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股改企业、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和经认定的行业关键工艺生产企业等可视情暂缓实施差别化政策。对因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等不达标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降级的企业,在评价年度内已完成整改的,可经企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查、部门联合认定,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评价结果上一档执行差别化政策。
(五)明确取数标准。考虑固定资产抵扣和政策性税收优惠对企业评价得分,将取数标准中企业税收入库数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视同企业实缴税额,可计入企业评价得分和年度低效企业改造提升评判依据,但不计入全县平均数和报送上级部门口径。并进一步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取数范围和方式。允许一企多证企业进行合并计算。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一)解读机关:县经信局;
(二)解读人:奚溧;
(三)联系电话:839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