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9-47840
- 文件编号:天政发〔2019〕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0-2019-0001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2-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13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低效企业改造提升“一三五”行动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5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扩大评价范围
为充分体现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比性,对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实现评价工作全覆盖,将评价范围扩大为:除电厂、热力、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带有公益性质企业和矿山企业以外,全县实际消费工业电量或实际占有(使用)工业土地的全部工业企业。
二、完善评价机制
(一)调整指标权重。
保持规上企业指标权重不变,将规下企业指标权重调整为:亩均税收占70%、单位电耗税收占30%。
(二)细化企业类别。
根据企业用地情况,将企业分为自用、创业园、混合等三种
类型。
1.自用型企业指土地厂房完全自用,按企业规模分别对应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评价办法进行独立评价得分。
2.创业园型企业指企业自身不从事生产活动,土地厂房全部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出租企业的各项数据由全部承租企业合并计算,按规模以下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得分;承租企业按企业规模分别对应规模以上、规模以下评价办法进行独立评价得分。
3.混合型企业指自身既从事生产,又存在土地厂房出租行为的企业。出租企业先剔除出租面积、用电量等数据进行独立评价得分,再按全部承租企业合并数据进行合并评价得分,以该企业独立评价和合并评价的得分取低档作为该企业最终评价得分。承租企业按企业规模分别对应规模以上、规模以下评价办法进行独立评价得分。其中合并评价按出租企业规模进行评价。
(1)出租企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取承租企业亩均税收指标合并计算,按规模以上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得分。
(2)出租企业为规模以下企业的,取承租企业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合并计算,按规模以下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得分。
如出租部分用于批发贸易和零售商业,或用作仓库、办公用房的,出租企业在合并计算时不合并税收数据,但要合并出租的用地面积和用电量;如出租部分作为承租企业部分车间,出租企业在合并计算时既不合并税收数据也不合并出租的用地面积和用电量。
三、优化分类比例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30%(含)的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5%(含)的规模以下企业。以上企业亩均税收须达到全县评价企业平均值以上。未列入《天台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布点规划》的创业园型企业原则上不得列入A类。
(二)B类为提升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30%—90%(含)的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5%—40%(含)的规模以下企业。以上企业亩均税收须达到5万元/亩以上。
(三)C类为调控帮扶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10%的规模以上企业和排名40%—95%(含)的规模以下企业。
(四)D类为倒逼整治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的规模以下企业。
四、强化结果运用
(一)加强厂房出租管理力度。鼓励出租企业优先保障A、B类工业企业厂房租赁需求,严格控制C、D类工业企业厂房租赁。对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的出租企业实行限期整改。自2019调查年度起,出租企业必须在合同订立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备案,超过时限的不予受理,所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切实落实低效企业责任。出租企业按合并后的亩均税收作为年度改造提升依据,承担所拥有地块的年度改造提升责任;承租企业未达到年度改造提升目标的,由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共同承担年度改造提升责任。
(三)精准实施差别化政策。对承租企业无法执行的差别化政策,按创业园型、混合型企业中出租企业的最终分类结果作为执行依据。对当年度个转企、新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股改企业、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和经认定的行业关键工艺生产企业等可视情暂缓实施差别化政策。对因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等不达标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降级的企业,在评价年度内已完成整改的,可经企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查、部门联合认定,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评价结果上一档执行差别化政策。
五、明确取数标准
(一)税收实际贡献。企业税收入库数包括增值税(含免抵审核通过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保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视同企业实缴税额,可计入企业评价得分和年度低效企业改造提升评判依据,但不计入全县平均数和报送上级部门口径。按自然年度企业实际入库时间进行取数,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现阶段采用环境统计量、排污许可量或排污权核准量,待排污权许可证全覆盖后,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数据。主要污染物指标由环保部门负责提供。
(三)一企多照取数规范。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地块)内拥有注册多个工商营业执照但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统计、税收、用能、用电、排污、用水等方面难以分割的,经申请批准可将其中规模最大的企业作为评价对象,其他涉及企业的相关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六、其他规定
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原实施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