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8-47474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07-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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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1、《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落实村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2、《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制定出台的依据和措施有哪些?
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制定。主要解决了农房确权工作程序、违法建筑处理依据文件等问题。
3、《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对农房确权过程中的收费进行了规定?
答:是的,为切实减轻村民负担,《通知》明确财政部门要保障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因此对农房确权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费用由政府承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第三方调查机构统一进行调查,申请人无须承担农房确权调查费用。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公证机构在办理村民住房继承公证服务时,应按件减半收取费用,不得按财产额收取费用。
4、《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对危房有什么处置方式吗?
答:本《通知》规定,房屋因年久失修,主体结构不全,无法居住,经认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不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5、农房确权工作开始以后,是不是由村民自己申请办理?
答:不是,按照“便民、利民、为民”的要求,本次农房确权采取以前土地登记总登记模式,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户个别申请改为村、乡镇收集汇总后批量申请,登记程序还是保持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的规定程序。《意见》明确主要采取“集中申请、集中审查、集中发证”的模式,农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房屋登记申请材料收集后,统一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房屋测绘和质量安全认定,再由村集体进行申请情况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农房登记的材料,登记机构审核公告后在予以发证。
6、对于涉及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理?
答:房屋建于1987年1月1日前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16】21号和《农村住宅用地违法建筑补办的若干规定》天政办发【2016】117号文件规定由乡镇(街道)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签署《确认决定书》后统一报国土所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根据《天台县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天政办发〔2016〕63号和《农村住宅用地违法建筑补办的若干规定》天政办发【2016】117号规定明确分类处置意见,由乡镇(街道)出具《处理意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