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8-59738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8〕3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8-0019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07-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村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明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产权关系是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村民增收、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计划,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促进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
二、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在掌握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三改一拆”、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住房确权发证工作。
(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农村土地房屋确权政策的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先地后房原则。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村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开展农房不动产测量,同步完善不动产权籍资料,将房屋和宅基地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办理不动产登记。先易后难原则。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涉及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在依政策处置到位的基础上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三、办理程序
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切实规范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实减轻村民负担,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公证机构在办理村民住房继承公证服务时,应按件减半收取费用,不得按财产额收取费用。房屋因年久失修,主体结构不全,无法居住,经认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不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一)申请、调查。
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权籍调查工作由乡镇(街道)牵头,国土所、村(居)应落实专人参与配合指界确认,中标测绘公司严格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开展实地测绘及权籍调查,形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村民向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登记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房屋登记申请材料收集后,统一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房屋测绘和房屋安全质量认定。
(二)受理、联审。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步核查同意,村民申请登记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报乡镇(街道),进入联审程序。乡镇(街道)牵头国土、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农房确权登记发证联席会议制度。经联审,房屋建于1987年1月1日前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16〕21号)和《农村住宅用地违法建筑补办的若干规定》(天政办发〔2016〕117号)文件规定由乡镇(街道)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签署《确认决定书》后统一报国土所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根据《天台县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天政办发〔2016〕63号)和《农村住宅用地违法建筑补办的若干规定》(天政办发〔2016〕117号)规定明确分类处置意见,由乡镇(街道)出具《处理意见通知书》。
(三)处理、确认。
违法建设当事人按照《处理意见通知书》要求完成相关处理后,乡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出具规划核实《确认决定书》。
(四)公告、发证。
乡镇(街道)统一向辖区国土所提交申请办理农房登记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或共有人关系证明
4.房屋测绘报告
5.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6.房屋权利来源证明(《确认决定书》、建房审批表、具结书、其他经补办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等)
7.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8.承诺书
9.土地登记摘录单
10.其他材料
国土所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统一审核,并会同乡镇(街道)将拟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登记时在权证附记栏中如实注明实测建筑面积及超建的建筑面积等情况,明确超过确认登记建筑面积建造的部分,其权益不受保护。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在我县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基础上,2018年至2019年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
4月底前,成立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由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执法局、县三改一拆办等单位抽调业务骨干1至2名组成,专职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事物。5月底前,县确权办公室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制订下发具体处理政策和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处理政策、工作任务、进度安排、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量化各乡镇(街道)年度任务。各乡镇(街道)相应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和发证有关具体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应抓紧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工作。6月底前,依据各乡镇(街道)工作需要,有步骤的分批开展农村住房测绘和农村宅基地补充调查。
(二)全面推进和基本完成阶段(2018年至2019年)
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县确权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要按照处置政策规定,集中力量开展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分别于2018年11月底和2019年11月底,将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年度总结报县确权办公室。
县确权办公室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要每周予以研究处理;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不主动作为推诿扯皮的,或者不依政策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县确权办公室要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将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政府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分工协作配合,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确违确权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对符合规划、用地审批条件的住房及时予以认定和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及时移送当地国土部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违章建筑出具处理意见,同时要加强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审批业务指导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业务指导等,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县行政执法局要会同县三改一拆办等有关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县级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确违确权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对凡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宣传等工作经费,要予以及时足额落实。
(三)建立报告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确违确权工作进展月报制度,由各乡镇(街道)填报工作进度表(见附件)中的相关事项,每月末上报县确权办公室。对于进度缓慢、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街道),县确权办公室要联合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开展督导,督促乡镇(街道)抓好工作落实。县确权办公室要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推进情况调研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已列入今年政府重点工作,县政府将对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实,结果纳入年度县对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四)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业务培训。县确权办公室和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等宣传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确违确权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处置政策、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等业务培训,让有关人员掌握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2.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确
权工作进度表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