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60418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7〕6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7-0014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08-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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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07 11:23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已经二O一七年县政府第八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

为有序推进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解决当前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使我县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处置意见如下:

一、严格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

土地和房屋矢量化数据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和保障,是登记信息共享的重要支撑。根据不动产登记规定,对原登记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应由权利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补充或重新调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严格数据完善方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登记,但未进行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权籍调查成果的,在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前,应当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补充或完善登记基础数据。

(二)实行数据统一制度。实行“多测合一”,对于同一项目(地块)涉及的规划核实(含行政处罚)、土地竣工复核验收、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各类测绘成果,应由同一测绘单位统一实地测绘,一次性提交经县测绘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项目竣工测绘报告;不动产调查机构以该成果为基础,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补充完善登记数据资料,形成完整、规范、有效的调查成果。

建立数据移交机制。对于已经实地测绘的规划核实矢量化数据和房产登记图形库数据等历史数据,县住建部门应全部统一移交到不动产登记部门。

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国土、住建、财税、公安、民政、市监等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打破信息孤岛,实施模块化作业,补齐数据短板,打通数据,加快建立公共数据库,实行共享,实现“一次录入、大家共用”和“一个数据用到底”。

二、简化不动产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遵循依法依规、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申请、受理、审核、核定、登簿、发证等流程办理,规范、准确地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

(一)原有证书不变不换,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持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颁发的土地、房屋证书,且证书记载信息一致的,可凭原土地和房屋证书办理抵押登记,但土地和房屋(建筑物)须一并同时抵押。

(二)缩减办事环节,提升办事效率。

1.办理面积和界址未变化的,不动产变更(更名、更址)、转移、抵押登记,或换发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颁发的土地、房屋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原则上不进行实地查看。在经权利人申请后,依据原土地、房屋登记记载信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2.经法院依法处置的不动产,涉及原权利人已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完成工程建设和土地竣工复核验收的,国土部门凭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土地竣工复核验收期限由该不动产处置生效之日起自动延续1年。涉及交易税费的,同时明确产权转移方式(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和办理完税手续。

3.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与房屋登记的用途不一致,且不能认定任何一方有误的,原则上以土地登记的用途确定。

(三)精简重复材料,提供便捷服务。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办理的土地或房屋转移登记,认同其登记时的权源效力,已提交材料在原登记系统中自动提取,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权源资料,不再要求原权利人(现义务人)到场重复签字,可由现权利人单方申请登记。

三、规范个人不动产登记

(一)合理确定权利人。

1.房产和土地证书及批准文件记载共有权利人人数不一致,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按土地或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人数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其中权利人曾变更的,完税后办理登记。

2.房产已凭合法批准手续办理首次或转移登记,土地未办理或未转移登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对象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按调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符合的,均不得办理遗失补证、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只出具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符合转让情形的,在补齐税费后,出让土地,可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到现权利人名下。国有划拨土地的,应同时办理土地出让金补交手续。有查封、抵押等限制条件的,解除限制条件后再予以办理。

(3)以国有出让土地联建住房,但土地仍按获得权源登记,房屋已按联建分配方案登记,且房屋还未发生转移登记的,在补齐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房屋已发生转移登记的,在审查相关税费缴纳情况后,无脱节登记,可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到现权利人名下。有脱节登记的,需经脱节权利人全部到场签字,并制作询问笔录,符合转让情形,在补齐税费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4)县中心城区已村改居范围内的住宅用地,房产已办理转移登记,土地仍登记在原权利人名下的,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和同意转为国有土地,并按所在区块住宅基准地价的40%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

3.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产已依据处罚决定书或房屋出售证明等材料办理登记,土地未办理登记的,按下列要求处置:

(1)实地现状与房产登记记载信息一致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县中心城区一类区域范围外,房屋已经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增加楼层建设)与房产登记记载信息不一致的,由县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联合踏勘和依法处置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通过规划核实,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县中心城区一类区域范围内的,不得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3)县中心城区一类区域范围外,实地建有天井、道地,并已围墙筑院与房产登记记载信息不一致的,由国土部门先将现状用地范围征求行政审批部门意见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县中心城区一类区域范围内的,不得办理。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包括围墙筑院的天井、道地合计用地面积在140平方米以内的,按所在区块现行住宅基准地价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用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部分,按所在区块住宅基准地价的5倍标准补交。

(二)简化完税手续。

1.已办理房屋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调剂,凭旧房调剂协议书(协议书注明调剂价格),按房屋买卖计税标准,完税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调剂,可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2.税费补交。原土地或房产登记有税费脱节的,按测绘成果报告书或原产证面积为计税基数,直接补收相关税费。

3.家庭住房套次计算规定:

(1)房屋用途为商住的,不计入住房套次。

(2)住房产权证尚未办理(包括土地使用权已单独登记,或住房已合同备案、预告登记)的,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次。

(3)县中心城区已村改居范围外,符合“一户一宅、用地限额”规定,利用集体农村宅基地建造住房(农村住宅)及各类附属用房的,不计入住房套次。

(4)上述以外情形住房,原则上计入住房套次。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已离婚未办理离婚析产的,以登记的产权为准,计入住房套次。

(5)家庭住房套次查询用途认定以房屋用途查询结果为准,房屋套次认定,以窗口受理人员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在《天台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的登记信息为准。

(三)规范分层分割登记要求和条件。

1.立地分割和合并登记。在符合独立使用功能前提下,经有资质机构面积测绘,按测绘分割面积分别办理房屋交易、完税手续,国有出让土地,凭房屋交易和完税凭证,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划拨土地,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分家析产分户分层分割登记,在同时具备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共有部分有明确的面积和管护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析产协议等三个条件前提下,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妥善处理工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一)工业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搭建临时厂棚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分类予以处置:

1.未经审批擅自搭建临时厂棚的,企业在自行拆除,并出具已拆除的证明后,按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颁发的土地、房产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

2.工业企业建造的配电房、门卫、厕所、车库棚等配套附属用房,可先按原土地、房产登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同一宗工业用地上规划多幢建筑物的,可以先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企业所在区域因规划调整,规划用途发生变化,且在本意见下发前已办理土地、房产不动产登记的,可按已登记的面积和界址范围,办理不动产的变更、抵押等登记,或换发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颁发的土地、房屋证书。

五、其他

(一)本通知的县中心城区各类区域范围划分,按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风景名胜区、特色小镇、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村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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