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47472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08-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1、《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出台的目的依据是什么?
答:为有序推进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解决当前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使我县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处置意见。
2、《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主要解决了部分不动产登记数据、不动产登记程序、个人不动产登记以及工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3、《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中有没有对两证共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答:进行了规定,当房产和土地证书及批准文件记载的共有权利人人数不一致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按土地或者房产登记的权利人数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是如果其中的权利人曾经变更过,则需完税后才能办理登记。
4、《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对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有什么处置方式吗?
答:本《意见》对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企业采取了分类处置。(1)对于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企业在自行采取,并出具已拆除的承诺证明后,可按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颁发的土地、房产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2)对于工业企业建造的配电房、门卫、厕所、车库棚等配套附属用房,可先按原土地、房产登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5、不动产登记以后,原来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是否还有效?
答:原有证书不变不换,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持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颁发的土地、房屋证书,且证书记载信息一致的,可凭原土地和房屋证书办理抵押登记,但土地和房屋(建筑物)须一并同时抵押。
6、为什么有些人虽然持有原房产证和土地证,但做不动产证时仍需要测绘?
答:因为本《意见》规定了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登记,但未进行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权籍调查成果的,在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前,需要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补充或完善登记基础数据后再进行不动产登记。
7、如果房产证和土地证上登记的用途不一致时该怎么办呢?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与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信息不一致时,如果不能确定到底是哪方出错的,原则上以土地登记用途确定相应的房产用途。
8、如果房产已凭合法批准手续办理首次或转移登记,土地未办理或未转移的,该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对于如果房产已凭合法批准手续办理首次或转移登记,土地未办理或未转移的,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办理:(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对象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按调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符合的,均不得办理遗失补证、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只出具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符合转让情形的,在补齐税费后,出让土地,可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到现权利人名下。国有划拨土地的,应同时办理土地出让金补交手续。有查封、抵押等限制条件的,解除限制条件后再予以办理。(3)以国有出让土地联建住房,但土地仍按获得权源登记,房屋已按联建分配方案登记,且房屋还未发生转移登记的,在补齐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已发生转移登记的,在审查相关税费缴纳情况后,无脱节登记,可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到现权利人名下。有脱节登记的,需经脱节权利人全部到场签字,并制作询问笔录,符合转让情形,在补齐税费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4)县中心城区已村改居范围内的住宅用地,房产已办理转移登记,土地仍登记在原权利人名下的,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和同意转为国有土地,并按所在区块住宅基准地价的40%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
解读机关:天台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