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60422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7〕7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7-0018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08-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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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精品民宿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7-08-28 16:15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各类资本投入精品民宿建设,发挥精品民宿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乡村旅游升级,促进村集体、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家乐规范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6〕131号)和《天台县民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天政发〔2016〕10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天台精品民宿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为指导,围绕打造国内一流的休闲旅游目的地这一目标,坚持依法依规、生态优先、市场导向、农民主体、农旅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综合开发利用乡村田园山水、村落民居、人文历史等资源,紧密结合美丽乡村、美丽农业等建设,创新发展机制,规范经营管理,完善设施配套,优化服务指导,推动精品民宿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致富。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精品民宿要充分利用当地自然环境和人文风情的独特性,加强对传统艺术、民风民俗、人文典故、农耕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传承,通过专业公司的精心设计,达到民宿主题文化鲜明、乡土风情韵味浓厚、建筑风格融入自然、装修设计各具特色、基础配套舒适安全的效果。拟申报奖补的精品民宿项目规划设计须报县旅发委评审认可后方可施工。

(二)积极引进精品民宿投资。鼓励将符合“两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权源合法、权属清晰的农村闲置房屋流转发展精品民宿。对流转闲置房屋兴办精品民宿的乡镇(街道)予以奖励,流转房屋5间(自然间)以上的每间奖励1千元;对因民宿建设需要搬迁坟墓的,参照当地政策处理奖补标准给以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精品民宿项目;鼓励农民利用自有住房建设精品民宿或在普通民宿(农家乐)基础上提升改造为精品民宿。

(三)建立健全用地保障机制。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村庄规划编制,合理利用存量土地安排符合民宿自身特点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空间,有效统筹存量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用于发展精品民宿。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精品民宿使用荒山、荒滩等非耕地建设停车场、休憩设施等配套设施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美化村庄环境。省市级农家乐集聚村、精品民宿发展重点村、6条乡村旅游精品线上的节点村优先列入美丽乡村建设,外立面改造、绿化亮化序化、垃圾收集处理等环境整治项目,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助,打造美丽宜居村庄。

(五)提升基础配套。对通往省市级农家乐集聚村和精品民宿发展村的道路优先列入提升改造,完善路标路牌设置。供水供电、通信宽带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先立项,电力扩容等基础配套项目,如由村集体或业主自行投资的,可按实给村集体或业主补助50%。

(六)优化审批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兴办的精品民宿项目,公安消防、市监、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主动服务,按照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管。环保部门应积极做好精品民宿项目的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申领、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指导服务工作,对环境敏感区外不涉及土建的精品民宿,实行备案制,不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手续。

(七)落实税收政策。积极支持农家乐发展,切实落实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优化金融服务。涉农金融机构要优化服务,创新信贷抵押模式,加大对精品民宿发展的信贷支持,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在农家乐(民宿)集聚村布设ATM机,为民宿经营户(点)提供销售终端(POS机)等设备,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鼓励对民宿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并降低收费费率。

(九)加大扶持力度。对设计方案经县旅发委评审认可、建成后验收合格的精品民宿,其设计费按每平方米100元进行奖励,最高10万元;客房(一室一卫干湿分离,24小时热水供应,无线网络覆盖)每间奖励8000元;茶座、咖啡吧、书吧等公共文化休闲空间,每平方米补助500元。每家精品民宿最高补助30万元。落实民宿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十)创新经营模式。对区域民宿经营有突出贡献或经营模式有推广价值的,鼓励经营者创建乡村民宿产业服务平台,支持经营者举办人才培训,输出商业模式品牌,对年累计培训时间3天以上,参训人数在15至30人、30人以上的(培训方案报县旅发委备案),分别给以2万元、3万元的补助。

(十一)加强营销推广。旅游部门要把民宿作为旅游形象宣传、市场推广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促进供需对接、扩大民宿客源市场的营销推广活动。发挥旅行社在农家乐营销推广中的传统主渠道作用,支持民宿经营户(点)加大互联网、移动终端(APP)等的网络营销力度。

三、附则

(一)本意见所指的精品民宿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安全保障好。精品民宿项目建成后须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天台县民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天政发〔2016〕10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取得民宿营业执照。

2.设施品位高。经营场所交通便利,路面状况良好,能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和生态资源,进行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文化主题突出,体现乡土情调。餐厅空间宽敞格调高雅,能提供一日三餐,有专门印制的菜单;客房配备品牌生活用品,有舒适型取暖或制冷设备;客厅各类设施及摆件考究,配置合理,与整体风格协调;有茶座、咖啡吧、书吧等公共休闲设施;至少有一间公共卫生间,配套设备齐全。

3.服务品质优。每间客房明显位置张贴疏散逃生标识或示意图,有公安、消防、医院等紧急联络电话;制定有服务接待岗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从业人员能为旅客进行当地旅游景点及民宿自身特点的详细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游客提供住宿期间吃、住、行等方面的全程安排和规划;提供信用卡结算、贵重物品寄存,以及上网、传真、洗衣等服务,收费合理。

(二)申报奖励的精品民宿建设前须报县旅发委备案,投运后必须服从县旅游部门的行业管理,遵纪守法,按时上报统计数据,依法纳税,不断提升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经营年度内没有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凡符合享受上述奖励条件的精品民宿项目,须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奖励资金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同一事项涉及县内各政策有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享受。

(四)本政策由县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至本政策颁布之日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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