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60411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7〕5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7-0008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06-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管理
实施方案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是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当前,我县绝大部分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属于用户自有,普遍存在着因产权与管理脱节而产生的安全状况不明、检验率低、事故率高、“流浪”气瓶无人负责等一系列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自有产权气瓶,并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同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为切实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整顿和规范燃气市场,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强化气瓶实名登记,建立气瓶二维码可追溯信息化管理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气瓶产权置换,建立以燃气储配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工作的目标是全面实现燃气储配站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统一标识气瓶,储配站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1.实施气瓶产权置换。用户将自有产权气瓶的用户气瓶转让给储配站。建立气瓶租赁使用关系,签订气瓶租赁使用协议。
2.做好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将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继续使用的气瓶予以查封,并作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3.建立全县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完善气瓶用户实名登记信息,所有气瓶采用二维码信息数据,实现对气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跟踪追溯。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4.《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正);
5.《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第3次修正);
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7.《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8.《气瓶充装许可规程》(TSG R4001-2006);
9.相关气瓶标准;
10.《关于印发台州市全面推进瓶装燃气固定充装制度及完善信息化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质联发〔2016〕3号,台州市质监、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六部门联发文件)。
三、工作内容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气瓶产权置换工作,燃气用户到燃气储配站充装的新增气瓶一律采取向储配站租赁使用的形式。
2.燃气用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通过收购的方式统一置换成储配站自有瓶。储配站自有瓶由储配站统一负责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储配站负责。超过有效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予以报废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3.凡持有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的用户,可以在天台县范围内的储配站办理产权置换手续。
4.储配站和液化石油气用户应签订气瓶租用协议,明确用户气瓶使用押金(气瓶押金参照签约时气瓶市场价格),约定用户租赁使用期限、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用户免费使用储配站自有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随时要求停止使用、终止协议,并凭押金收据和液化石油气钢瓶领回押金。
5.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产权转换后成为储配站自有瓶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统一贴标(包括二维码),统一喷储配站标识。
6.各储配站必须对合格的自有产权气瓶建立档案,及时录入瓶装燃气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统一接入燃气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气瓶档案内容包括气瓶二维码及一维码编号、气瓶生产厂家及制造编号、型号、重量、制造年月、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产权转让、租用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7.自2017年 6月 20日起,各储配站只许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按规定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气瓶充装安全。对拒不执行规定,存在重大隐患且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8.各储配站要对收取的押金设立专户,要服从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收取的押金要专户专存,押金的50%只能用于退还押金,严禁挪作他用。余下的50%可用于购置、置换钢瓶。
9.县建设规划局应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储配站监督检查,发改、安监、公安、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县行政执法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本次气瓶产权置换工作由县建设规划局指导各燃气企业负责配送范围内气瓶产权置换的具体工作,各燃气企业钢瓶租用协议样本需报天台县建设规划局。
2.广泛宣传。要采用多种形式并通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重点向液化气储配站和广大用户广泛宣传气瓶产权置换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建立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的必要性,动员社会各界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推动气瓶产权置换工作的顺利开展。
3.部门配合。建立以液化气储配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用户租赁使用的安全监管新模式,涉及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发改、安监、市监、公安、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要协助、配合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并在相关政策上予以支持。
4.通力协作。各液化气储配站要通力协作、加强沟通、互相督促,认真做好气瓶产权的置换和建档、标识等工作。
附件:1.液化石油气瓶折价转让价格表
2.天台县液化石油气气瓶租用协议(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