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60414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7〕5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7-0010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06-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天台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切实有效地治理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制订实施“天台无欠薪”行动计划,深入开展无欠薪乡镇(街道),无欠薪企业创建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一般项目发生地(乡镇)街道为防范处置欠薪的第一责任人,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为防范处置项目欠薪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县政府将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治理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方及重大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各乡镇(街道)要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税务、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出现规模裁员、开工不足、异常转移财产、重大经济纠纷等特殊情况,立即将其列为预警监控对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各乡镇(街道)应当依据监管责任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监管和处置责任分解。
(二)职能部门责任。
1.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的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名册,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会同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工资的违法案件,将案情通报相关单位,做到信息共享,协同处置,形成工作合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会同成员单位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实施意见,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县公安局:欠薪企业或责任人有逃匿或转移财产等苗头的,要提前介入处理。对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处置。工程项目负责人、包工头有卷款逃跑、诈骗、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要立案查处。协同县人力社保局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受理。
3.县人民法院:要开通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对劳动者持有拖欠单位或负责人欠条且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权益的,要及时立案,快速审理执行。对群体性诉讼或上访案件,要优先安排解决。要及时受理和审判移交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4.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做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5.县农办:督促农业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劳务实名管理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落实工程承包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责牵头组织农业线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欠薪处置工作。
6.县信访局:负责欠薪农民工来访的接待登记工作,联系各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7.县发改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8.县财政局:负责将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正常运转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9.县司法局: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配合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1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职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负责做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相关部门抄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予以公示。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依法查处无照等违反市场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11.县经信局(商务局):负责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信息化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组织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支付工资;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分合作业务,承担外派劳务和本县公民境外就业人目的权益保护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12.县行政审批局: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推行工程支付担保制度。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凡是有欠薪未处置完毕、未足额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企业,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13.县国资局:负责指导监管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负责做好所属国有企业欠薪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14.县总工会:完善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完善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监督。协助做好农民工帮扶解困工作。
15.县人民银行:负责加强金融市场监管,进一步健全征信体系和支付结算制度。配合完善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其他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行业监管部门责任。
1.县建设规划局: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保证金管理,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劳务实名管理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落实工程承包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责督办工资拖欠案件中的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负责牵头组织本行业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欠薪处置工作。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对因不执行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开发能力和资格审查参考依据之一。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2.县交通运输局: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保证金管理,督促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劳务实名管理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落实工程承包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责督办工资拖欠案件中的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负责牵头组织本行业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欠薪处置工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3.县水利水电局: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保证金管理,督促水利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劳务实名管理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落实工程承包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责督办工资拖欠案件中的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负责牵头组织本行业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欠薪处置工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四)其他单位责任。
各类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加强对所发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资专管员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情况。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上述情况要及时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因履行监理职责不力,视情节严重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予以记分、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记录等处理。
三、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高工资保证金使用效率,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鼓励其优先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按时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农民工工资专户应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立即改正。
(三)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劳务实名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各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要确保工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
(四)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对无误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对于用工周期不足一个月,不能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五)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借助经济手段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房地产项目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审批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相关材料或施工单位缴纳的欠薪保证金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六)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严格工程设计变更审核批准制度。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工程合同价的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实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
(七)完善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机制。深入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实施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征信平台,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同时相应纳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完善联合治理协调机制
(一)完善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由县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加强人力社保、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间的协作,加强工资支付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采取专项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效能。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人力社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先予执行等制度,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做到庭前调解结案,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同时报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完善欠薪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响应级别,优化处置流程。发生欠薪重大事件,属地政府要迅速处置,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支付保证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要求,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以讨薪为名冲击党政机关、讨要工程款以及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依法维权衔接机制。劳资纠纷进行归口负责调处,一般劳资纠纷由属地乡镇(街道)工业线、城建线、旅游线、农业线分别先行牵头进行调解;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项目业主单位先行牵头进行调解。县人力社保局、县建设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和县水电局按照部门职能对相关劳资纠纷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对劳资双方难以调解取得一致意见的,乡镇(街道)在做好相关情况记录、基础材料搜集、或欠薪事实核实确认后,按照欠薪性质和劳资纠纷类型进行维权衔接。对涉及逃匿和拒不支付工资的,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将相关基础材料移交县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办理;对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由乡镇(街道)商县人力社保局移交县建设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电局等部门负责查处;对已存在数额较大欠薪,陷入“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或者近期无经营收入的,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联系企业核实确认未发员工的工资,协助劳动者直接向县法院提起诉讼,保障工资权益的优先维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成效,县政府成立天台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天台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兼任。县人力社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电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法制办、县国资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县人民银行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县人力社保局分管劳动监察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问责追究。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工作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引发欠薪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理性维权,适时曝光一批严重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信息,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