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5-137624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5-11-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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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
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切实发挥“标准地”制度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关键作用,有机衔接“亩均论英雄”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 号)
2.《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
三、主要内容
1.在实施“标准地”范围内,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价,完善区域负面清单。
2.在“标准地”出让前,各有关部门应处理好土地产权、拆迁补偿、高压线等管线迁移、场地平整等经济法律关系,做好“标准地” 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3.企业竞得土地后,与天台经济开发区或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与天台经济开发区或乡镇(街道)签订用地履约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开竣工时间、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与竞得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项目竣工后,结合“测验合一”,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可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向县住建局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企业凭综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
项目投产后的约定期限内,县经信局牵头相关指标达产复核。
5.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整改意见,用地企业应按规定完成整改,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并按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处理。达产复核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经信局出具整改意见,并按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处理。
四、关键词解释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至少五项基本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五、新旧政策差异
总体要求、基本框架不变,工作目标由2018年不低于30%标准的出让,改为除负面清单外,新批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出让。出让工业用地的建设标准取消不执行修正系数、且所有规范性指标均上浮10%规定。各项指标设置按照省标准执行。
六、适用对象
天台县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除负面清单外)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
七、注意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张明
联系电话:0576-83930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