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4-96486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4〕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4-0006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4-06-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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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7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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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2024—2025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2025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
为规范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现将2024—2025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公布如下:
一、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立地式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55元,公寓式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立地式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或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6元/月按年计发临时安置费;公寓式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计发。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月按年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搬迁费支付标准
原为住宅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元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9元的标准支付。
原为商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支付。
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须一次性两次合计支付搬迁费。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