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2024-2025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03-11 结束时间:2024-03-21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规范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2024-2025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向社会征询意见。 公示期限: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2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始丰街道万象路165号天台县城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至天台县城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联系人:汤柳倩,联系电话:0576-83962253。    

3、邮件反馈至天台县城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邮箱:tlqwyyx163@163.com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1日

为规范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现将2024-2025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公布如下:

一、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立地式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55元,公寓式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立地式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或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6元/月按年计发临时安置费;公寓式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计发。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月按年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搬迁费支付标准:

原为住宅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元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9元的标准支付。

原为商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支付。

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须一次性两次合计支付搬迁费。

天台县司法局:

我单位研究起草了《2024-2025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拟对2024-2025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支付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根据天台县物价水平,公布2024-2025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该文件2023年11月由住建局开始立项,2023年12月组织县财政局、县自规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征收事务中心、价格认证中心、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等单位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文件由天台县住建局起草。

(二)制定依据: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进行制定。

    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21日,我局在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就《2024-2025年度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支付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0条。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