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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4-73704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4-0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4〕5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4-0004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
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1 15:17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

机制实施办法

为保护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2〕29号)、《台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8〕38号)等文件精神,特建立我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

一、总则

(一)里石门水库、黄龙水库、龙溪水库是我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随着我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推进,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天台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推进我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饮用水源保护区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和水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县政府决定建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遵循以下原则:

1.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2.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3.重点突破、统筹兼顾原则;

4.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原则。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

(三)成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文广旅体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集团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库区范围内生态补偿资金安排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生态补偿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日常具体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落实。

(四)主要职责。

1.县水利局:牵头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制定年度生态补偿资金安排计划;对生态补偿资金全过程的监管和绩效考评。

3.县财政局:做好库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作;做好生态补偿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制定年度生态补偿资金安排计划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4.县审计局:做好生态补偿资金的审核工作;开展生态补偿资金安排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5.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文广旅体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集团: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其他相关工作。

(五)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纪委县监委、县审计局等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生态补偿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生态补偿资金筹措

(六)县财政局建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从全县水资源费(县得部分)、环保税、椒(灵)江流域生态补偿金、县财政安排的生态县建设资金中提取筹措。

四、生态补偿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七)生态补偿资金补助对象。生态补偿对象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集雨面积范围内的村庄及水库管理单位。

生态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雨面积范围内村庄生态基础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及群众的生产损失性补助;

2.水库管理单位为保护库区生态环境购置的设备及一些补偿性支出。

(八)生态补偿资金补助标准。

1.集雨面积范围内村庄生态基础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及群众的生产损失性补助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执行,集雨面积范围内村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补助根据评价指标达标情况分等次执行,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分别按每人每年12元、10元、0元补助。其中,具体等次评价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及县内实际情况制定。

2.水库管理单位为保护库区生态环境购置的设备及一些补偿性支出,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执行。

五、监督检查

(九)实行生态补偿资金年度生态补偿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审计制度。每年年初县财政局根据确定的资金安排拨付到水库管理单位和库区所在地乡镇,库区所在地乡镇根据补助标准和村庄生态保护情况将资金拨付各生态补偿村,并监督指导涉及村必须专款专用。每年12月底前水库管理单位和库区所在地乡镇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开展绩效考评。县审计局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十)建立入库河流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由于生态环境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影响饮用水质的,除扣发补助资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未按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一)建立健全实施生态补偿的信息公开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布。

六、附则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天政办发〔2024〕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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