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台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保护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生态环境,特建立我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里石门水库、黄龙水库、龙溪水库是我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随着我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推进,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天台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推进我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饮用水源保护区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和水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县政府决定建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第二条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重点突破、统筹兼顾原则;
(四)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成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发改、财政、环保、文广旅体、住建、农业、水利、自然资源、水务集团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库区范围内生态补偿资金安排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生态补偿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生态办,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生态补偿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生态补偿资金安排计划;
(二)做好库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作;
(三)做好生态补偿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工作;
(四)对生态补偿资金全过程的监管和绩效考评;
(五)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发改、财政、环保、住建、水利、农业、自然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生态补偿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生态补偿资金筹措
第六条 县财政建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从以下几个渠道筹措:
(一)从全县水资源费(县得部分)中提取15%;
(二)从全县排污费(县得部分)中提取25%(该项在环保税启征后取消,由椒(灵)江流域生态补偿金代替);
(三)受益街道、镇财政超收分成部分提取3%;
(四)县财政安排的生态县建设资金。
第四章 生态补偿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生态补偿资金补助对象。生态补偿对象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集雨面积范围内的村庄及水库管理单位。
生态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雨面积范围内村庄生态基础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及群众的生产损失性补助;
(二)水库管理单位为保护库区生态环境购置的设备及一些补偿性支出;
第八条 生态补偿资金补助标准。
(一)集雨面积范围内村庄生态基础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及群众的生产损失性补助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执行,集雨面积范围内村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补助根据评价指标达标情况分等次执行,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分别按每人每年12元、10元、0元补助。其中,等次评价标准见附件。
(二)水库管理单位为保护库区生态环境购置的设备及一些补偿性支出,根据生态补偿办公室下达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实行生态补偿资金年度生态补偿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审计制度。每年年初县财政局根据县生态补偿办公室的资金安排拨付到水库管理单位和库区所在地乡镇,库区所在地乡镇根据补助标准和村庄生态保护情况将资金拨付各生态补偿村,并监督指导涉及村必须专款专用。每年12月底前水库管理单位和库区所在地乡镇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生态补偿办公室,县生态补偿办公室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开展绩效考评。县审计局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条 建立入库河流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由于生态环境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影响饮用水质的,除扣发补助资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未按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施生态补偿的信息公开制度,县生态补偿办公室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生态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天台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次评价标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补助等次评价标准包括森林覆盖率、水质达标率、化肥(农药)施用减量等3项达标类指标,和GEP(水源涵养实物量)变化率、GEP(土壤保持实物量)变化率等2项激励类指标,共计5项指标(如下表)。当5项指标均实现了不降低或完成县下达任务,评价结果为优良;当3项达标类指标均实现了不降低或完成县下达任务,评价结果为合格;当3项达标类指标中有1项降低或未能完成县下达任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表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补助等次评价标准
指标类型 | 指标名称 | 优良 | 合格 | 不合格 | 责任单位 |
达 标 类 | 森林覆盖率 | 全部不降低或全部完成县下达任务 | 全部不降低或全部完成县下达任务 | 有1项降低或未完成县下达任务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水质达标率 | 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 |
化肥(农药)施用减量 | 县农业农村局 |
激 励 类 | GEP(水源涵养实物量)变化率 | / | / | 县发展改革局 |
GEP(土壤保持实物量)变化率 | / | / | 县发展改革局 |
注:GEP(水源涵养实物量)变化率=(当年水源涵养实物量-上一年水源涵养实物量)/上一年水源涵养实物量*100%,GEP(土壤保持实物量)变化率=(当年土壤保持实物量-上一年土壤保持实物量)/上一年水源涵养实物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