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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天台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2-07-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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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15:43    浏览次数:

天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衔接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县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县级衔接资金。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街道)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出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建议、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衔接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以及衔接资金报账,配合做好本乡镇(街道)衔接资金管理等工作。

各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财务资料和实施内容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衔接资金的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方向:

(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二)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共富工坊、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

(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六条 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扶持标准、补助环节和用途

(一)异地搬迁补助标准: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0000元/人标准补助,整村搬迁(自然村)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元/人标准补助。

(二)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项目补助标准: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分别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90%和80%给予补助。重点帮促村集体已实施产业发展项目融资贷款的,按照3%年利率给予贴息,每村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项目补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80%给予补助。

(四)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项目补助标准:低收入农户从事来料加工,按照从事来料加工实际收入总额的30%补助。对市场经营主体租赁村集体闲置房屋建设共富工坊,达到共富工坊建设要求的,给予承租者按年场地租赁费的5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基地;村集体利用自有闲置房屋建设共富工坊,达到共富工坊建设要求,每村一次性补助2万元;被评为市级“共富工坊”示范基地,共富工坊建设主体再补助3万元/基地。低收入农户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务等,按年劳务收入的20%给予补助。

(五)防贫返贫帮扶机制补助标准: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补助。每户家庭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含),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150元给予补助。低收入农户子女“雨露计划”,按每人每年3000元给予补助。

上级项目资金及县财政安排用于配套上级项目资金的具体项目,按照上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化管理流程:

(一)项目选择。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情况,从衔接资金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列入本年度拟定项目计划。

(二)实地踏勘。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实地了解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前期准备、项目绩效、带动农户等情况。

(三)项目立项。根据实地了解情况,按衔接资金的管理原则和分配依据,经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研究,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县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文件,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补助金额、绩效目标等内容。

(四)项目实施与验收。项目单位在接到项目计划文件后,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并做好项目实施记录、现场照片,保存好支出票据、建立项目档案。属地乡镇(街道)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检查。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对照项目实施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工程建设类项目,在验收时应提供中介机构(与该项目预算造价不同一家)出具的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和防贫返贫帮扶等直补类: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及相关政策,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报主体提供举证材料经所属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下达资金文件。

第十条 衔接资金项目经立项后,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有程序办理,并重新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衔接资金预拨情况,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提前建立下一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入库条件要提前明确,并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纳入项目库,后期可按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分配衔接资金时,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作为衔接资金扶持项目。

 

第四章 衔接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衔接资金支付管理按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衔接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由本级财政统筹的衔接资金结转结余,原则上应继续安排用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衔接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乡镇(街道)对实行乡镇报账制的衔接资金设立衔接资金账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项目化管理的项目,县财政部门联合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根据项目计划文件,将预算指标下达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可预拨补助资金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审核前,最高可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80%。项目验收审核通过后,各所属乡镇(街道)按照衔接资金乡镇报账制要求对报账资料审核通过后拨付剩余项目补助资金。直补类项目,根据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对举证资料审核意见,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并将补助资金下达给乡镇(街道),所属乡镇(街道)按照乡镇报账制要求拨付资金到补助对象。

第十五条 报账程序。各乡镇(街道)收到衔接资金后,要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报账。项目化管理的项目报账资料一般包括:项目设计预算、招标资料(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项目支出正式发票、项目实施前和完成后现场照片、项目结算审核报告、项目验收表、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公告照片、资金划拨账号等。直补类报账资料一般包括:补助资金文件、公示、举证材料。乡镇(街道)审核并对已报账正式发票加盖“已报账”印章,并复印留档,原件退回报账单位,乡镇(街道)负责报账材料的保管归档工作。各乡镇(街道)报账后要及时将报账资料复印件报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衔接资金分配政策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公开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扶持对象、项目给予补助,须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或县级报刊等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做好对衔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相关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新出台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相抵触,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起施行。原《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天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天财农〔2019〕3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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