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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35765392606/2022-83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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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台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3-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天政发〔2022〕4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JTTD00-2022-0003 | 有效性: | 失效 |
天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禁火期内严禁林区野外用火和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清明节临近,森林消防进入关键时期。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3月19日至4月10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在森林禁火期内,全县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部门对任何违反规定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禁火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林缘300米内实施野外用火,包括严禁上坟祭祖和丧葬时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等;严禁生产生活性烧灰、烧地(田)坎、炼山、狩猎、吸烟、野炊、玩火、放孔明灯等;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二、森林禁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在入山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收缴并集中保管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在火险重点地方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火源管控点,严管野外用火。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各村(社区)要切实负起森林消防的责任,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广大村(居)民要严格遵守森林消防规定,不在林区和林缘违法用火。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防火教育。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
四、全县各旅游景区、林场、森林公园、水库库区、公墓墓区和森林经管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设置森林防灭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森林防灭火设施和设备,加大检查力度,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辖区安全。
五、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之规定。
六、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的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滚动式检查,做好有证经营场所停售、封存的监督工作,并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场所,及时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统战(民宗)、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民政、水务集团、旅游集团要各自做好国有林场、公墓区、旅游景区等场所的野外火源监管和收缴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教育、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携带烟花爆竹、香、纸烛等上坟火种的,一律由各乡镇(街道)收缴并集中保管处理;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及烧灰等一切野外用火的,一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凡阻挠、妨碍火种收缴的有关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和支付扑救费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者是党员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83170062(县应急管理局)。
特此通告。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