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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2-89667
发布机构: 天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1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发〔2022〕15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0-2022-0007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15 09:33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的规定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重要文件和《文物保护法》及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文化和生态保护为引领,着力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能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文化遗产成为新时代宣传天台形象、展示天台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亮丽名片,成为天台山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和建设“现代化和合之城”的历史画卷。

二、目标任务

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建设具有天台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体系。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做到保存状况良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文物执法督查体系逐渐完善,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馆藏文物利用率明显提升,文物行业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文物保护数字化水平和装备能力显著提高。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全县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部署和决策全县文物保护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建立由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民宗局等部门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

(二)落实属地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常态化工作范畴,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针对文物保存状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重点整治文物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落实上级政府和部门关于文物安全的督查问题通报。

(三)强化主管部门监管。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文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制。要增加文物技术人员编制,落实文物保护经费,要坚持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全方位提高防范水平,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机构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和干部队伍建设。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勇于担当。

(四)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制。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仍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辖区内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文物保护单位应设有文保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保护文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保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文物保护修缮责任。

(五)加强文物信息管理。建立文物名录制度,贯彻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落实不可移动文物的降级撤销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建立全县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推进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动态化,加强管理,推进共享。

(六)加强保护规划编制。将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列入城乡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全面提升依法保护、规划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水平。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逐处落实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七)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开展全县文物保护单位险情调查,对濒临倒塌、损毁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和倾斜。加强文物日常巡查和监测,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继续实施大遗址、古墓葬和古建筑等文物保护重点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注重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历史信息和价值。

(八)加强低级别文物保护。依托全县文物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高标准、全方面开展低级别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摸清资源底数,对文物价值高、保存状况好的,按程序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协同住建局公布为历史建筑,纳入法律保护监管。加强县内低级别文物保护,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提高低级别文物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基层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构建多渠道基层文物保护看护机制,持续改善低级别文物的保存现状。

(九)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坚持原址保护原则,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或文物局批准。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建设性破坏行为。可能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已明确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区域,进行工程项目选址和土地出让时,严格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必须征求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意见;确需文物勘探的,由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勘探,勘探结果作为土地和城乡规划并联审批依据。出让和建设单位要主动报请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对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

(十)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博物馆馆藏文物鉴定工作,修复一批瓷器、铜器和字画。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配备一批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珍贵文物展柜,完善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监测和调控设施,对全县珍贵文物全部配备柜架囊匣。加强文物征集工作,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特别是记录天台县时代发展的重要实物,丰富藏品门类。

(十一)加强文物安全防护管理。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古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全面落实乡镇(街道)的文物安全属地责任,完善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文物安全三级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逐处落实文物保护员制度,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宝长制”,明确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总宝长)、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宝长)、驻村干部对所在村域文物负直接责任的多层级责任体系。各乡镇(街道)和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定期开展文保单位安全检查,国保每月进行检查,省保每季度进行检查,县保每年进行2次以上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修缮。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要协调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经常性地开展文保单位消防安全检查。

(十二)加大文物普法宣传力度。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作为文物工作的重点,充分运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大张旗鼓地开展多层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公民文物保护意识。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司法部门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县委党校专门增设“文保一课”。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学好文物法律法规,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切实履行好应尽的法定义务。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十三)加强文物保护执法督查力度。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要加强执法督查力量,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完善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开邮箱等方式,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要合理划分文物执法权限,切实履行好文物执法职能。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严厉打击涉及文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大力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和乡村博物馆发展,组建和发挥文物志愿者组织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氛围,加强文保单位的活化利用。

四、保护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重点挖掘和合文化、宗教文化、红色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实施博物馆教育功能提升工程,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中小学校应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二)促进保护成果利用实现全民共享。加快县博物馆建设,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推动博物馆内涵式发展,提升展陈质量,通过联展、借展、巡展、合作办展等方式,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通过“资源换服务”方式,在博物馆开辟书吧、茶饮、文博工坊等,提升游客的舒适感和满意度。开展流动博物馆展览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街道)、进企业活动,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筑建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室等,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

(三)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推进文旅融合,发挥文物在旅游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文物资源特色,打造文物旅游品牌。依托和合文化、宗教文化、红色文化创建旅游景区,进一步扩大天台旅游影响力。推出一批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实行文物保护的分类管理、精准管理,针对城市、乡村、荒野等不同地域,以考古勘探等工作为基础,合理划定古遗址的保护区划。

(四)遵循保护原则合理利用文物。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合理适度利用文物。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由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管理使用的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应尽可能向公众开放,已对公众开放的要进一步挖掘潜力、提升服务,未对公众开放的要明确开放时限。由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使用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局部或定时开放。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展览展示服务的,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产品。选择一批文物单位开展试点示范,加强与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将文化资源更多融入公共空间,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加强文化创意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政策支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支持创建一批文博创意产业研发基地,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除县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外,设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同的工作专班,每月召开文物安全例会,推动相关工作落实落地。各乡镇(街道)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干部具体抓,落实人员专门抓。依照《文物保护法》要求,务求做到文物保护“五纳入”: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工作责任制。县政府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实行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绩效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务求工作到岗、责任到人。

(二)加强经费保障。强化政府投入,积极做好上级资金争取工作,广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渠道。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有效保障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投入。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人才培养。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从提高保护管理水平的角度,加大文物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力度,尤其是文物保护修复、文物鉴定、展览策划等紧缺人才培养。各乡镇(街道)分管文物的领导干部必须熟悉了解本地文物情况,聘请的文物保护员必须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踏实肯干、热爱文物工作。县文广旅体局(文物局)要不断创新机制,在专业人才培养上不断完善各种考核措施,逐步形成较为合理的文物专业人才梯队,为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等急需人才培训,适当提高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打造一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适应需求的人才队伍,为我县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政发〔2022〕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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