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策】中央、省级、县级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1-06-29 17: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
现行的中央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共7项)
序号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业务主管部门补助、补贴项目名称补助、补贴对象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移民直补资金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2《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天然林补助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3《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村干部基本报酬村党组织书记和其他村干部
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关于实施“雨露计划”工作中严格按扶持范围执行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9号)国家乡村振兴局雨露计划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农户子女
5《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
6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国家医保局医疗救助补助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7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国家医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现行的省级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序号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业务主管部门补助、补贴项目名称补助、补贴对象
1《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财社〔2011〕42号)、《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残办发〔2012〕70号)省残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2《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省残联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自行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并符合补贴的残疾人
3《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3号)省残联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省残联残疾人就业扶持经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省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
6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省残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7《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的通知 》(浙委办发〔2020〕29号)省建设厅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条件,并实际完成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
8《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省林业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9《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7号)省民政厅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农村“三老”人员
10《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10〕4号)省民政厅百岁老人保健金百岁老人
11《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1〕5号)省民政厅困难群众节日临时生活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2《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7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和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0〕92号)省民政厅精减职工(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精减人员
13《关于省政府对农村“三老”人员给予每人每年500元医疗费补助的实施意见》(浙民救〔2008〕73号)省民政厅医药费补助农村“三老”人员
14《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省民政厅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生态殡葬对象
15《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职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9〕95号)省民政厅定补人员丧葬补助费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精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
16《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
1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省民政厅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1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省民政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省民政厅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9《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省民政厅临时救助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2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21《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省农业农村厅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在本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现为装配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第四阶段)》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具所有人
22《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16号)省农业农村厅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低收入农户
23《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8〕16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31号)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省农业农村厅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
25《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省农业农村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数据口径和补贴发放对象由各地自行确定
26《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省农业农村厅来料加工业务的岗位补贴和场租补贴26加快发展县及台州黄岩区、金华婺城区、兰溪市符合相关明确条件的农户和组织
27《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规发〔2020〕3号)省农业农村厅扶贫异地搬迁补助符合条件搬迁农户
28《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抓好2021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49号)省农业农村厅粮油规模种植补贴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油菜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主体
省农业农村厅订单良种奖励与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种子生产者
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早稻、晚稻、小麦订单奖励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稻谷和小麦的种粮主体
29《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20〕9号)省农业农村厅生猪规模养殖场引种补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种猪场引进种猪的存栏100头以上规模猪场
30《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遗属补助遗属人员
3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企改革后有关职工社会生活补助遗属人员
32《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办法》废止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关规定参保并领取相应待遇
3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毕业年度回原籍的就业困难或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生活费补贴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
39《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40《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补贴中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原则上应是参加培训的劳动年龄段的劳动者。各地可将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业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4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
4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城居养老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从年满60周岁次月可领取城居养老金(其中,1949年12月31日前出省的人员无需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2014年7月11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员必须缴费满15年;其他人员应缴费满1年以上)
43《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基本报酬制度进一步加强激励保障的意见》(浙财基〔2021〕2号)省委组织部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一肩挑”人员,分设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44《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卫发〔2013〕9号)省卫生健康委应届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学费代偿补助招聘到基层(不包括城市、城关镇和中心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45《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省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46《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省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需女方年满49周岁
47《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114)省卫生健康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城镇失业人员
4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省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
49《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话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省卫生健康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且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给予监护补助;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看护补贴
50《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省医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5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省医保局医疗救助补助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5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2〕305号)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符合条件受灾户
5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建〔2020〕175号)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救助符合条件受灾户
5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0〕124号)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地质灾害搬迁的农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普通高中免学费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对全省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
现行的天台县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序号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业务主管部门补助、补贴项目名称补助、补贴对象
1《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21年粮油生产工作的通知》(天政办便函(2021)5号)、《关于做好2021年粮食生产补贴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天农业〔2021〕53号)县农业农村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符合条件的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和村集体
县农业农村局早稻规模种粮补贴本县范围内种植早稻50亩及以上的大户
县农业农村局晚稻或小麦规模种粮补贴本县范围内种植晚稻或小麦50亩及以上的大户
县农业农村局旱粮作物或油菜规模种粮补贴本县范围内一季种植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或油菜50亩及以上的大户
县农业农村局三园间作套种旱粮作物“三园”间作套种旱粮作物50亩及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
县农业农村局“五优联动”的优质晚籼品种种植补贴支持参与“五优联动”的优质晚籼品种种植(总面积2500亩)
县农业农村局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补贴粮食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
县农业农村局优质稻米生产与水稻高产创建扶持优质稻米基地建设、粮食深加工和品牌营销。开展优质米评比,对在稻米加工营销、品牌建设方面成效明显的经营主体或服务组织给予奖励。
县农业农村局粮食订单补贴对按订单交售小麦、早籼谷和晚稻谷的种植户
县农业农村局培育地产粮食品牌鼓励粮食加工经营主体积极申报中国好粮油、浙江(台州、天台)好稻米、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店),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市、县的荣誉予以奖励。
县农业农村局粮食高产竞赛奖励符合条件种植户
2《天台县提高精神病、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天卫生(2011)75号)、《天台县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N”报销结算联办工作实施细则》(天医保(2020)1号)县残联精神病免费服药复核条件的精神病患者
3《天台县民政局天台县财政局天台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台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天台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民政(2016)41号)县残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
4《关于调整灵活就业残疾人残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天残联(2019)6号)县残联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助符合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
5《关于开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天民政〔2012〕139号)县民政局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孤儿、困境儿童
6《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17〕108号)县民政局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护理补贴孤儿、困境儿童、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
7《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补充意见》(天政办发〔2019〕34号)县民政局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新生儿营养补贴低保家庭儿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1周岁以内儿童
8《关于印发天台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54号)县民政局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户
9《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低保家庭失能失智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29号)、《天台县民政局天台县残疾人联合会天台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天民政办〔2019〕81号)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0《关于调整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天民政〔2018〕99号)县民政局高龄老年人补贴80周岁以上老人
11《中共天台县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天县委发〔2015〕54号)、《关于印发<天台县行政村主职干部考核及基本报酬发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天县委办发〔2015〕60号)县委组织部离任村干部补助全县正常离任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曾连续或累计任职9年以上(含9年)且没有违法违纪问题的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
12《天台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20〕22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四类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省民政厅共享至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
13《天台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抚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天政办发〔2013〕17号)
县卫健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抚慰金独生子女父母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一至三级)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鉴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残疾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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