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MB1355073H/2021-80926
发布机构: 天台县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1-1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天粮安办〔2021〕6号

关于做好2021年天台县晚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30 11:16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粮安办各成员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门支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切实抓好2021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4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公布我省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今年晚稻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晚稻收购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按照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地方储备轮换计划,晚籼谷按照去年农户实际售粮数量70%,与种粮农户签订“储备订单”。鼓励优粮优产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五优联动”优质品种粮食订单。对按订单交售晚稻谷给予每100斤奖励20元。奖励资金按规定流程通过相关部门审核,采用“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严格执行(浙发改价格〔2021〕112号)《关于公布我省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文件规定,确定我县生产的晚稻谷(圆粒)最低收购价为每100斤131元、(长粒含五优联动品种嘉丰优2号)最低收购价为每100斤133元(三等质量标准),等外晚稻谷收购价为每100斤125元,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等级差价以国家中等质量标准为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斤0.02元掌握。低于国家中等质量标准(三等质量标准)不作订单收购。

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收购所需资金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门支行申请贷款解决,所发生的利息费用、销售价差由县财政局按实际情况全额保障。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牢牢守住不发生农民“卖粮难”的底线。

二、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储备管理规定和要求。

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要严格贯彻执行(浙粮〔2011〕4号)《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收购过程中,要规范扦样、准确检验、公平定等,严禁压级压价、坑害农民。对农民交售的晚稻谷泥芽谷超过4%的稻谷不得作为地方储备粮;水分每低标准0.5个百分点增量部分折算成增价每斤0.01元计入收购价格;开展免费代农除杂服务,杂质经免费除杂服务后对输送过程扬尘部分与种粮大户代表通过测算协商确定扣量比例,扣量部分从收购数量中核减。

每个粮食收购库点必须配齐检验仪器和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执行“一车一检”制度,按照规定对每一批粮食进行质量扦样和检验,如实填写收购质量检验单,作为收购作价依据列档备查。

严格按照我省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关口前移和超标处置要作要求,晚稻收购前务必完成晚稻田间监测扦样和检验,切实有效指导晚稻收购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微杜渐,将收购粮食质量风险降到再低。

三、优化收购服务,切实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和精心组织,强化为农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准能,持续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切实承担起保障我县粮食安全的责任,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和精心组织,确保晚稻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县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按照《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收购报告事项办事指南》(浙粮发〔2021〕35号),规范粮食收购备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储备订单”的签订落实和粮食收购工作,在本辖区内种植晚稻的种粮农户与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签订“储备订单”时,认真核实晚稻种植面积,提供晚稻种植面积证明。经核实存在订单面积虚报的农户,取消当年订单奖励,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订单奖励。

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晚稻收购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依法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粮食行为。

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门支行要切实落实好粮食收购资金,确保收购期间资金足额到位。

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要合理布设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要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继续开展以“执行政策好、工作衔接好、计量作价好、结算兑现好、售粮服务好,卖粮农民满意”为主要内容的“五好一满意”服务活动,认真做好各项收购准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中心粮库、岩下粮库、平镇车站粮库继续实行“一站式”机械化收购服务,减轻粮农负担,提高收购工作效率。相关收购库点必要时要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确保随到随收。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收购秩序。

切实履行收购监管职责,持续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方式,充分发挥“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特别是要结合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和全国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加强粮食收储企业监督指导,督促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质价政策,“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一规定两守则”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主体责任。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宣传,张贴海报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二是加强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发改、财政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联合执法检查,实现辖区内收购企业和粮食流通重要环节结点监督检查全覆盖。要加强粮食烘干、加工场所的监管力度,重点管控粮食质量,严肃查处“以陈顶新”“新陈掺混”“转圈粮”等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报告制度情况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天台县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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