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92790977R/2020-649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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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 |
《2020年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用品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公示
一、抽查产品范围
本次抽查产品为天台县辖区内生产领域的汽车座垫产品。
二、抽查产品的执行标准要求
CAB 1015-2012 《汽车座垫》
GB 8410-2006 《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及注意事项
(一)抽样方法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8号)规定,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备样留被抽样企业)。
(二)抽样数量
根据产品销售单元,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色别的产品,汽车座垫抽取2套,其中抽样1套,备样1套。
(三)注意事项
1、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申明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时,则视其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企业应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文本;若企业明示为企标但无法提供文本时,则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要求进行检测。
2、在现场抽样时,如发现抽样数量小于5套,不得抽样。(专车专用汽车座垫,同一材料的视为同一批次)
四、检验要求
执行CAB 1015-2012标准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依据 | 检验方法 | 费用 |
1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CAB1015-2012 4.3.1 | CAB 1015-2012 5.12 | 545 |
2 | 甲醛含量 | CAB 1015-2012 4.3.1 | CAB 1015-2012 5.10 | 295 |
3 | 燃烧性能 | CAB 1015-2012 4.3.1 | CAB 1015-2012 5.6 | 395 |
4 | 耐摩擦色牢度 | CAB 1015-2012 4.3.1 | CAB 1015-2012 5.5.1 | 177.5 |
5 | 耐汗渍色牢度 | CAB 1015-2012 4.3.1 | CAB 1015-2012 5.5.2 | 177.5 |
6 | 标志 | CAB 1015-2012 7.1 | CAB 1015-2012 7.1 | 10 |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本方案标准规定”。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