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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天水利〔2020〕69号 |
关于核定天台县农业水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7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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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及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浙价资[2018]157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核定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农电[2020]4号)文件精神,经灌区农业供水成本核算,现将天台县农业水价核定结果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核定原则
经统筹考虑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将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在条件成熟后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二、里石门灌区骨干工程水价
根据里石门灌区灌溉供水成本测算,核定灌区运维成本水价按亩计为27元/亩,按方计为0.076元/立方米。
三、里石门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水价
单季稻种植区为0.032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为0.077元/立方米,喷滴灌区经济作物0.125元/立方米。
四、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原则上超定额1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 1倍计收;超定额10%-50%的,按现行水价的1.2倍计收;超定额50%以上的,按现行水价的1.5倍计收。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13日执行。
天台县水利局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