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0-64122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0-0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发〔2020〕6号

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0 15:40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现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房地产事项行政审批程序。疫情期间,通过网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对提交的审批资料扫描件予以认可并办理,疫情结束后再核查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人员资格证书延期等事项,因疫情未能按期办理的,有效期统一延期至疫情解除。

二、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提高至30%。

三、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疫情防控期间,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办理分期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从原不得少于3万平方调整为1万平方米且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四、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四层及以上的商品房,有一层地下室(不含半地下室,下同)的原要求主体结构到二层楼面且分期范围内地下室顶板完成浇筑,现调整为主体结构到±0.000且分期范围内地下室顶板完成浇筑;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原要求主体结构到±0.000,现调整为主体结构到负二层顶板且分期范围内地下室顶板完成浇筑。

五、调整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允许已完成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可对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作出一次调整。

六、明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因复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和防护人员补贴等费用,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按上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承包方应做好施工现场记录,收集保存现场人员名单、按实签证,作为计量依据。对于复工人员按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承包方安排集中观察的,在观察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防疫物资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疫情防控期间,配合台州市造价管理机构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每周发布市场价格预警信息,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八、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建设单位等不得以疫情为由拖欠或延迟结算支付工程款及相关服务费用,并积极为企业提供应收款确权服务。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在合同约定总支付比例内,可增付一定比例材料预付款,对变更和材料涨价等费用先行核算,并按合同约定进度款比例同步支付。

九、合理分担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分摊;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约定不能调整或虽有约定但风险幅度过大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对于已中标且尚未订立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人工与材料等要素价格可能的上涨因素,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

十、给予自行返回天台的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员工交通补贴。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员工自行返回天台的交通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保障力度的意见》(天防指〔2020〕22号)文件的政策执行。

十一、加快项目验收审批程序。为进一步缓解疫情带来的工程进度延误,达到验收标准的房地产项目,涉及验收的各相关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对接验收事项,缩短验收时间,避免交付时间延后导致的购房纠纷。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政发〔2020〕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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