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5765392606/2020-641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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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发文日期: | 2020-05-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文件编号: | 天政发〔2020〕7号 |
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银行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银行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天政发〔2020〕7号.doc
天台县银行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融资畅通工程,进一步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破解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鼓励和支持银行业改革创新,提高信贷资金配置效率,促进天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银行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一、风险补偿对象及范围
(一)补偿对象
天台县内开业一年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详见附件1)
(二)补偿范围
天台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各类权利类抵质押贷款。小微企业包含但不限于制造业、农业、文旅产业等。
1.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无任何担保、抵质押的纯信用贷款,予以风险补偿。
2.权利类抵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排污权等作为抵质押物所发放的贷款,予以风险补偿。
对上一年度县政府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列为“D”类企业所发放的贷款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二、风险补偿标准
(一)对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按当年贷款余额比前三年平均数的净增加额的5‰予以风险补偿。
(二)对企业发放商标权、专利权、排污权质押贷款,按当年贷款余额比前三年平均数的净增加额的15‰予以风险补偿。对企业发放应收账款抵质押贷款,按当年贷款余额比前三年平均数的净增加额的1‰予以风险补偿。
(三)对贷款用于企业购置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设备或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在净增加额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20%。
上述补偿范围内贷款已经享受省级以上专项风险补偿的,不再享受县级风险补偿。
县政府安排年度风险补偿总额500万元。如实际计算风险补偿大于年度风险补偿总额的,按同比例减少。
三、风险补偿的申请、审核及发放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次年的1月末前将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县人民银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等主管部门。
(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真实性审核。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负责组织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抵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负责组织排污权抵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
(三)经真实性审核后,组织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金融工作中心、县人民银行等集体审定,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本风险补偿机制先试行一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报送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如发现数据弄虚作假的,取消风险补偿,并在人民银行年度评价中一票否决。
(三)本意见试行期间,《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18〕73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6〕124号)中的银行业风险补偿条款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可参与申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
2.天台县银行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