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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35765392606/2019-478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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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台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9-0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天政办发〔2019〕6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JTTD01-2019-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18〕12号)、《台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18〕83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和标准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气象台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第五条 县气象台负责我县行政区域的预警信号制作、发布、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备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播发或刊登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引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的信息,并标明来源;引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必须完整,包含气象台站名称、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等,不得擅自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与县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刊登即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通信运营企业应建立预警信号快速传播绿色通道,并对台风、暴雨、寒潮、暴雪、道路结冰、大雾、霾、雷电、冰雹等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红色预警信号实行全网发布。
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应当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应当明确指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
第十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出后,本地电视频道应在收到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15分钟内于电视画面上悬挂预警图标,并在预警时效内每逢整点、半点悬挂5分钟,同时配合显示滚动文字预警信号内容及有关防御措施;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在收到后10分钟内于电视画面上悬挂预警图标,并在气象灾害预警解除前持续悬挂,同时配合显示滚动文字预警信号内容及有关防御措施。
本地广播电台应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10分钟内播发,蓝色预警每小时播发一次,黄色、橙色预警每30分钟播发一次,红色预警每15分钟播发一次。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解除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渠道应在5分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通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传播渠道应在15分钟内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通知,并停止预警信号的刊播。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户外电子显示大屏、公交车载显示屏等社会传播设施接收和显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功能,扩大信息传播覆盖面。
第十三条 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等途径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到县气象台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应的防御指南,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天政发〔2008〕4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