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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35765392606/2019-76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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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0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县府办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关于《天台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政策解读
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天台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消息树”的作用,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2008,天台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天台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天政发[2008]40号)。
2017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了影响我省的十四类气象灾害,增加了低温灾害,同时规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化发布制度、预警传播和应急处置等相关要求。2018年,省市人民政府分别发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的明细规定,而我县原有的规定现已无法适应现阶段气象服务需求。
二、修订过程
我局组织专人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评估,依据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学习调研新规定,结合本县气象工作实际,成立编写小组,反复讨论修改,并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最终形成《天台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阐明了预警属地化发布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预警信息传播中的职责和义务等内容。
(一)阐述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化发布原则
依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明确“县气象台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其管辖海域的预警信号制作、发布、变更和解除。”
(二)规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的权威渠道
依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关于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明确了“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备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给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获取机制及快速传播具体要求,拟解决目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不明、传播不及时、信息误传、传播失真等问题。
(三)明确了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中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依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明确气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中的职责和义务。
四、文件实施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机关:天台县气象局
解读人:袁慧丽
电话:8390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