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8-59729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8〕2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8-0012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06-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激活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用于发展乡村旅游与精品民宿的实施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激活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用于发展
乡村旅游与精品民宿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建设“名县美城”,推动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交易,加快乡村旅游项目落地,精品民宿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交易要尊重农民的自主意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的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二、组织机构
1.成立天台县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县分管旅游领导任组长,县旅发委、县农办、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审批局、县市监局、县旅游集团、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负责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旅发委,负责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组织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交易的政策制定,牵头划定重点流转开发区块,跟踪督促落实招商项目的落地推进。
3.旅发委成立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交易中心,负责信息统计发布和项目推介招商。旅游集团牵头做好重点开发区块的流转收储工作。
4.乡镇(街道)成立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摸排本辖区内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的信息,做好政策处理工作,指导村级做好流转、租赁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审批流程及服务政策,支持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流转交易范围和条件
1.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包含农村个人和集体所有的闲置房屋(宅基地)、政策性处置后的闲置房屋(宅基地)等。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相关规划,权属合法清晰的。
3.所在区域生态优良、建筑风貌有特色、道路通达条件较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等隐患的,八条乡村旅游精品线和景区周边优先考虑。
四、流转交易方式
1.出租:由农户或集体将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出租,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20年。
2.征收出让: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报批后,按国有土地出让程序出让给投资方用于乡村旅游项目或精品民宿。
五、操作流程
(一)出租
1.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进行全要素信息登记,并汇总至县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交易中心。
2.乡镇(街道)指导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交易用于发展乡村旅游和精品民宿的有关事项的决议,通过农户签订使用权出租代理委托书,由集体统一负责出租事宜。
3.流转交易中心对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信息库进行分析、认定,跟进指导,编制民宿招商手册,统一对外招商选资。零星区块可在乡镇(街道)指导下,由各村自行出租。
4.确定投资项目后,村集体统一与投资方签订协议书,明确相关事项,如需入股或参与经营的由双方自行商定。
5.精品民宿涉及的功能性、景观性改造,改造方案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通过,并在村内公示。涉及改、扩建的,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16〕21号 )和《关于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具体问题的通知》(天政发〔2016〕114号)执行。
(二)征收出让
1.集中连片、具有较高开发价值的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启动征收程序。
2.乡镇(街道)负责完成政策处理和土地征收报批相关资料,国土局负责上报用地征收手续,政策处理相关资金由旅游集团先暂垫付,并在土地出让金中予以返回,总体资金自求平衡。
3.实行按现状带方案公开挂牌出让,建设方案由县旅发委或住建局根据村庄规划进行审定。
六、其它事项
1.本办法范围内,闲置房屋(宅基地)被出租或出让用于发展旅游项目或精品民宿的村庄,村庄规划修改次数不受限制,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被征收出让用于旅游项目或精品民宿的建设用地,不计入该村规划用地指标。
3.应拆未拆的农村闲置房屋,原则上要拆除,如确有利用价值的,要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由村集体回收后流转。
4.发展精品民宿的村庄,如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须经领导小组审核,依法办理规划审批。
5.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