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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18-59759
发布机构: 天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1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18〕60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18-0036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7 16:19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

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的相关精神,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加快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再创民营经济发展新辉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区域评价改革、多规合一改革、一表制审批改革、竣工测验合一改革,按照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先设后立、审查同步”的要求,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30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间环节由县环保局代办,县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间环节由县行政审批局代办。(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环保局)

(二)推进“照后减证”。对总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需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的,不需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应当提供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的仅变更名称承诺书。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取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消防大队)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价平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通过竞价平台竞价确定;对未通过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价平台竞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引导中介机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介服务,具体要求按《台州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执行。(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

(四)清理规范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对各类非强制性、自愿委托性质的培训服务项目,不按行政事业性培训管理。落实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免征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五)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依法合并。推行货运车辆“两检合一”,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互认,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并以安检时间为准,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六)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市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各部门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保证金。(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商务局>、县财政局)

(七)优化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落实末端网点备案制度。快递企业在住所以外另设经营场所,住所和经营场所都在县内的,可以申请“一照多址”。(责任单位:县邮政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八)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九)落实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落实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免征政策。落实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水电局)

(十一)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二)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进一步落实降低企业其他税收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全县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对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四)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免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费用,改由县行政审批局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2018年社会团体年检不再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民政局)

(十五)降低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全县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落实上级公司政策,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十六)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提高“天台县金融要素保障先进单位”排位评比中对贷款利率的要求,贷款利率高于全市系统内加权年化利率水平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除该银行总分的10%。落实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的利率优惠政策。将再贷款利率由3.25%降至2.75%,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利率4个百分点。应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

(十七)降低企业技改融资成本。为切实解决天台县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抵押物不足、担保难、融资难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出资1000万元,与银行合作,设立用于合作金融机构对我县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发放贷款实施担保和风险代偿的专项资金。具体参照新出台的天台县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助保金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各工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八)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建立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挂牌成立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台分公司。对符合信保基金相关条件的小微板、成长板、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专项额度担保,并对申请200万元(含)免审担保额度以下专项产品的,信保中心在到期正常归还本息后全额返还收取的担保费。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继续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深化银保合作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九)创新金融支持方式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发挥天和联周转还贷功能,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可控情况下适当参与转贷业务,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进一步扩大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对接,深化银税互动,创新企业还款、续贷方式和贷款保证方式,提高贷款效率,县级权限范围内在二日内办结。支持天民投在完成首批一期1.15亿元股权投资后早日启动第二期1.15亿元认缴资金募集工作。设立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上市公司纾困基金,帮助上市公司缓解流动性问题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融资压力。引导更多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创业企业融资和孵化、六大百亿产业集群上下游企业融资并购。将金融机构工业性贷款规模纳入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税务局、县人民银行、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落实财税优惠支持政策。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民银行)

(二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严格落实省级物价部门电价政策,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进一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自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对规上工业企业、重点外贸企业、示范型小微工业园供电直接交易基本实现全覆盖。继续执行县内非居民液化天然气基准价格由5元/立方米下降到4.5元/立方米,鼓励燃气企业采暖季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执行非居民液化天然气阶梯气价,下浮不限。对企业用水实行生产、生活分别计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局、县水务集团)

(二十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探索实行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的供应方式,可先签订期限一般不高于6年的租赁合同和用地履约协议,每年租金按不低于出让年期50年地价的2%确定,一次性收取,并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租赁土地抵押融资。土地租赁期内项目竣工投产且达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可签订剩余年限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按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已缴纳土地租金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以交付土地之日起算;未达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出租人可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地面建(构)筑物按照用地履约协议约定处置。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付50%,尾款1年内付清。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将挂钩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工业园区范围内厂区容积率、厂房高度、建筑密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周边达到国家日照规定标准)。(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经信局<商务局>、县人民法院、县行政审批局)

(二十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按照省政府总体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职工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由8%降至7%。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执行5%下限或缓缴,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暂不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原来的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税务局、县残联)

(二十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对市级以上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对被评为科技型企业“双十强”的企业,县级研发投入补助与科技合作补助资金年度支持最高限额可再提高20%;将单家企业创新券使用额度从每年3万元提升至5万元,全额补助额度从5000元提升至6000元;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鼓励企业在异地设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四、进一步推动企业提质增效

(二十五)减轻企业股改上市成本。落实企业股改、上市扶持政策,具体参照《关于推进裂变跨越 加快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步伐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17〕35号)、《天台县扶持企业股改10条意见》(天政办发〔2017〕69号)等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商务局>)

(二十六)加大对电子商务扶持力度。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产业带建设、跨境电商发展、电商人才引进等给予扶持,具体参照《天台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6〕18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商务局>)

(二十七)加大对数字经济的扶持力度。由县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500万元作为培育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建设,由县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作为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制造以及推动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发展,具体参照《数字经济扶持政策补充意见》执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二十八)加大对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力度。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扶优扶强扶新,引导和鼓励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对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效投入、“两化”融合等加大支持力度,具体参照《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17〕92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

(二十九)建立企业帮扶“白名单”制度。建立以五十强、五十优、科技型、已股改等优质骨干企业为重点的企业帮扶“白名单”,定期梳理汇总企业困难问题,把“白名单”企业作为政策支持、要素保障、重点帮扶的对象,特别是在债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责任单位:减负办全体成员单位)

(三十)加大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牵头协调、企业积极自救、银行会商帮扶的协同帮扶机制。对受“资金链、担保链”影响的困难企业和出险企业进行会诊,按照“切割处理、降低风险、因圈施策、存优汰劣”的工作原则,进行分类帮扶。对经营不善且不可逆转的破产企业,法院等相关单位要推行案件简易审理机制,促其迅速“退出市场”;对经营暂时困难、有拯救希望的破产企业,充分利用破产重整等法律手段,进行资产重组和债务清理处置不良资产;对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延贷,要谨慎采用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积极帮助协调达成和解协议,帮助债务企业渡过财务危机。强化以优化信贷投向结构为主的银行考评机制,力争新增工业性贷款占比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将贷款利率和恶意抽压贷情况纳入考评。(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人民法院、各商业银行)

(三十一)鼓励优先采购。鼓励本县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县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需求且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下,鼓励各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优先选用本地企业产品。鼓励市政工程及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采购本地产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规划局、天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局<商务局>)

(三十二)全面优化服务。引导树立对规上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工作理念,减少检查考核、无关会议、活动对企业的干扰,探索建立规上企业检查前的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三包抓一协调”制度,对规上企业实行县领导和相关部门联系全覆盖,规下企业由属地乡镇(街道)联系全覆盖,定期逐家走访,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和项目推进的主要困难。深入开展“五问入企、五心服务”活动,践行“三前”“五心”“妈妈式”服务,不断深化企业直通服务,提升企业难题破解效率,提高企业创新创业发展信心。(责任单位:减负办全体成员单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县统一执行,县政府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天政办发〔2018〕6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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