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47563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05-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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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关于《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25 11:14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进度,结合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任务及《2016年县政府第四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4号),对《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天政办发〔2013〕190号)第十九条(一)、(二)款及第二十五条提出修改,同时因《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天政办法【2013】190号)试行期已满,修改后转为正式文件重新颁布。现将新办法解读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共五类,分别是:县域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的县域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县域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其中县域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为廉租住房保障,其准入条件、保障标准等适用于《天台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引进人才类别按天台县人才评审认定、扶持奖励政策等确定;外来务工人员类别需结合天台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情况;中等偏下收入的县域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县域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保障标准等适用新办法,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及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常住户口1年以上(不包括学生户口);

三、新办法结合2016年省、市、县户籍改革的要求,将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因此将公共租赁住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的申请条件中家庭房屋认定范围限定在本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及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同时取消对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申请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在天台县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的限制。

结合天台县2017年城镇D级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工程房屋征收,对仅有一处房屋,但列入城镇D级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工程房屋征收且已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中低收入家庭,在户籍、收入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中等偏下收入的县域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县域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向户籍所在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街道或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站申请;引进人才向县人才办申请。

五、保障标准:中等偏下收入的县域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县域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标准:家庭人数2人以下的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家庭人数3人以上的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可以放宽10平方米。

六、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建局、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70%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无条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从事生产活动、生活行为影响公共安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的;

(七)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过渡期,搬迁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搬迁过渡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九、新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起草、解释。联系电话:0576-83881317、0576-89356339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