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47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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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12-1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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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关于《天台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13 11:15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天台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开展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目前实施的是1999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天台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办发[2009]159号),至今已有8年,其中部分条款与《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等不相符,急需做调整。2017年台州市对县考核提出了新的要求,《2017年森林台州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中有“加强林地流转工作,推进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工作,出台林地流转奖补政策的”的内容,出台《办法》能为林地流转管理提供依据,为流转双方明确的奖补政策;《办法》对能维护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盘活林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出台过程

一是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初稿。关于《办法》修改工作,酝酿已久。2015年开始,已将此项工作作为议题,探讨有关《办法》调整修改的意见。自2016年7月正式启动工作后,我局在2016年下半年开始调研,走访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林业大户,咨询了省市专家和兄弟县市林权管理人员。2017年6月出台了《办法》初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  2017年11月23日下午县府办召开征求意见会议,会议召集了县财政局、国土局、法制一起对初稿(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意见,2017年11月24日上午赴椒江征求了台州市林业局政策法规科相关同志的意见。结合大家的意见,于2017年11月25至29日,对初稿(征求意见稿)作了适当修改,并在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访问人数130人,没有收到修改建议。征求各方意见后,于2017年12月形成了《天台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1、第二条,明确了《办法》规定的林权范畴,原办法没有明确除国有林以外,与《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作了修改;

2、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明确可以流转的林权;

3、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明确不可以流转的林权;

4、第十一条,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合法权益;

5、第十三至十五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林权流转作了明确;

6、第十六至二十三条,主要是明确流转登记和林地被依法征收后的注销登记,内容与《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因改革的需要,县政府在2015年11月9日发《关于整合我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24号)文件,明确林地(林权)登记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因此将原条文中的林业主管部门改为县登记部门。

7、第二十四条,实质就是县政府的“林地流转奖补政策”,目的是鼓励林地流转,补助要符合三个条件:1、要集中连片;2、面积不能少于100亩;3、流转时间不少于20年。补助的标准是:转出方每亩50元、转入方每亩20元 。

8、第二十五条,明确政府对林权流转是鼓励支持的,对对促进林地依法规范、有序流转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9、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台县范围内的集体、个人、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的林权流转,不适用国有单位。

五、解读情况

解读机关:天台县林业特产局

解读人:天台县林业特产局林权管理中心主任 梁国新

联系电话:0576-83895520

天台县林业特产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