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60452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7〕10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7-0026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12-1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三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权流转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工作。
第四条 林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五条 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林权流转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与林权同时转移。
第七条 鼓励引导农民以组建林业专合作社、合作林场和股份制林场等形式,促进林权流转和规模经营。
第二章 流转管理
第八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属于林地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它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三)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四)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
(五)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十条 已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通过家庭承包以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
第十二条 林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林权流转合同应当附林地、林木所处位置的地形图。林权流转合同参照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木转让、出租的;将其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当事先将相关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示期满后,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后实施。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亨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转让、出租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林权流转是否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流转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1年。
第三章 流转登记
第十六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县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确认林地和林木的权属。
第十七条 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流转合同副本;
(三)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流转标的物的相关材料(林地类型、坐落、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林权流转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告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公告、同意材料。
第十九条 县登记部门应当对变更登记申请予以审查;材料齐全的,县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登记机关应当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变更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流转的林权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林权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林权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县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因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林木灭失的,原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应当持原林权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事后30日内,申请办理林地、林木使用权或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奖 补
第二十四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连片规模经营林地流转面积在 100亩以上,时间20年以上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的标准是:转出方每亩50元、转入方每亩20元。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受让方再流转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工作奖励制度,对促进林地依法规范、有序流转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助的行为,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天台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办发〔2009〕159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