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6-08-26 15: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发改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我县正处在加速转型、加速崛起、加速城镇化的关键时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化解政府性债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天台建设的投融资渠道;有利于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来我县投资兴业;有利于进一步加速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产品质量与效率。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政府做好政策制订、发展规划和市场监管,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构建协作与监督相结合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二)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风险分担和利益补偿机制,充分考虑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探索运用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不断完善制度体系,规范项目操作流程,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四、主要任务

  (一)做好项目储备。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要按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需要,兼顾资源有效配置及项目合理布局,选择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生态保护和社会事业领域,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建立项目库。将通过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情况,建立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库,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推荐项目清单。在建或已建项目也可纳入项目库管理,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升级改造或者运营管理。

  (二)规范项目评估。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项目评估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融资方案和所需要的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除传统的项目评估论证外,借鉴物有所值评价理念和方法,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进行筛选,并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评估论证、合同签订、组织实施等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评估论证后报政府审核实施。

  (三)实施项目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依法选择社会资本投资人。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要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确定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社会资本投资人,并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采购公告和结果等信息,保证程序公开、过程透明。

  (四)建立合作机制。社会资本投资人可设立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政府出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应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签订股东合同,明确出资比例和方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责任分担机制、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退出安排及项目移交机制、争议解决程序以及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等事项。政府授权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责任风险分担,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收费标准、补贴及调整机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等关键内容。项目合同、股东合同等应报县财政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协议签订后内容发生实质性调整或变更的,凡涉及政府出资或补贴、收费标准等内容的,须经县财政局、县物价局确认。

  (五)完善价格机制。建立健全按照社会平均建造成本、运营费用、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确定价格和收费机制,并根据成本变化、通货膨胀、社会资本收益率等因素合理调整,激励投资者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可通过政府付费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政府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物价部门加强成本和价格监审。

  (六)防范债务风险。要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明确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时,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负担。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要求,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依法严格控制政府各类或有债务,严防债务风险转移,切实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县财政局编制三年财政规划,各部门要编制滚动预算,特别是要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政府对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七)规范项目执行。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签署项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运营等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履约管理和绩效评估。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项目公司实施监管。实施机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PPP项目监管信息,并设立专门渠道接受公众对项目公司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投诉举报。

  (八)健全退出机制。政府应与社会资本投资人明确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合作提前终止时,应及时做好接管,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项目移交完成后,应组织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细化举措,抓好落实。发改、财政、国资、审计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在国资局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成员由发改、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组成,抽调发改、财政、国资、审计相关人员联合办公,“合作中心”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二)完善政策支撑。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审批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方式,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在安排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补贴时,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项目公司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发适合项目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积极争取保险资金、专业投资机构资金等参与,支持金融机构及早介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参与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申报财政部、省财政厅示范项目,争取中央和省里政策、资金支持。

  (三)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投资者保护政策,切实维护社会资本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强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共识,营造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模式的良好氛围。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项目规划、采购需求以及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信息,增强政策透明度。

  (四)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能力建设,注重培养专业人才。充分借助、积极运用法律、投资、财务、保险等专业咨询顾问机构的力量,提升政府和社会资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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