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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9 12: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建设规划局

 

  为了更好落实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等九部委等联合《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我现状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一、账户设立范围

  1、在天台县范围承接业务的施工企业必须以项目部为单位设农民工工资专户。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必须开户在天台县范围银行,银行预留工地负责人私章、施工企业公章、建设单位公章等印鉴。


  二、账户的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将每期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款部分予以提取,比例按照每期划付工程款的20%预提。

  2、建设单位必须将预提农民工工资款足额按照合同如期划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由施工企业负责保管,建设单位、项目部协同管理。

  三、账户使用

  1、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只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严禁擅自挪用,工程竣工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须经天台县建筑工程管理处会同劳动监察大队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证明,该账户可以变更为普通账户或予以注销。

  2、施工企业向开户银行提交下列材料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基本账户。

  ①、民工工资清单。需提供每个班组工资清单且由每个民工签字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部负责人和工地负责人复核盖章才有效。

  ②、民工工资支付申请书。由施工企业向账户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该申请书必须经工地负责人签章、施工企业法人代表签章和盖上施工企业印章,所有公章和私章须与预留在银行的印鉴一致,企业主要负责人兼工地负责人的还需由总监和建设单位签章。

  ③、鼓励施工企业为每个建筑民工开设账户,由银行直接划拨,不具备直接划拨条件的,施工企业须派人到场会同项目部,分班组由每位民工按工资清单凭身份证签字领取。

  ④、开户银行收到材料后必须及时支付。

  四、账户的监管

  1、基本账户由天台县建筑工程管理处会同天台县劳动监察大队共同监管。

  2、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企业须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户证明。

  五、试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六、解释权

  本通知由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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