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6-05-15 结束时间:2026-06-15
为加强全县河湖保护治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功能,提升水域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202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天台县水利局起草了《天台县河湖治理保护办法(2026年修订草案)》,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同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一并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文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5月26日前以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天台县水利局。
公告时间:2026年5月15日~2026年6月15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赤城路225号天台县水利局,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天台县河湖保护治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 来电反馈:联系人:[陈淑芳],联系电话:[13968591061]。
3. 邮件反馈:邮箱:[947521551@qq.com]。
4.通过【我要提意见】在线反馈。
天台县水利局
2026年5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河湖保护治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功能,提升水域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江河、溪流、人工水道)、湖泊、水库、山塘及列入河湖名录的池塘、塘坝等的规划、整治、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活动。
第三条 河湖保护治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系统治理的原则,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建设安全、流畅、健康、美丽的幸福河湖。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统筹协调、多元投入、监督考核机制。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河湖主管机关,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湖保护治理与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河湖日常巡查、保洁、清障、隐患处置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湖保护、宣传引导、日常管护等工作。
第六条 本县全面实行县、乡、村三级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履行责任河湖保护治理的领导、巡查、协调、督办职责,推动问题整改和联防联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水域、堤防及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违法行为。对在河湖保护治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县域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区域水网规划、幸福河湖建设规划、水域保护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水利规划,以及文化旅游、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能源、交通等其他行业规划应当与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河湖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防洪、灌溉、输水、生态保护、水域环境等技术标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排涝、生态安全。
第十条 整治河湖、修建控导、护岸、堤防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按照批准的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河水流向。省级、市级河段规划治导线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拟定和批准;县级河段规划治导线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乡级河段规划治导线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批准。
第十一条 在河湖上建设防洪、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与河湖保护治理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附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生态保护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河湖生态。前款工程需占用河湖管理范围、跨越河道空间或穿越河床的,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位置与界限审查批准后,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并按批准位置和界限施工。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及其他涉河设施,必须严格按照防洪标准及河湖规划实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梁底标高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满足防洪与通航要求。设计洪水位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相关文书,并按规定提交材料。市级河道、县级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水库等重要河湖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一般县级河道、乡级河道涉河建设项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定。
第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审批立项;审批中涉河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五条 涉河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报送竣工资料,经确认符合防汛、生态安全要求后方可启用。
第十六条 河湖堤防建设与养护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按照整治方案组织实施。河湖堤防整治新增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优先用于河湖整治、生态保护、管护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河湖管理、维护、生态修复、清淤保洁、巡查监测等工作,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治理。
第十八条 实行河湖名录管理制度。本县河道、湖泊、水库、山塘及具有重要功能的池塘、塘坝等纳入河湖名录管理,明确名称、范围、等级、水域面积、管理单位、主要功能等事项。下列河湖列为重要河湖,实行重点保护、提级审批:(一)省级河道、市级河道;(二)县域内县级行洪排涝骨干河道;(三)各类水库及面积 0.5 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四)纳入省级重要河湖名录的其他水体。重要河湖范围内涉河建设、水域占用等活动,按《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规定实行提级审查。
第十九条 河湖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始丰溪干流:已筑堤防的,以防洪堤背水坡脚线外延10米;未筑堤防的,按批准规划左右岸各外延25~3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米。(二)始丰溪支流及其他县级河湖:已筑堤防的,以防洪堤背水坡脚线外延5米;未筑堤防的,按批准规划左右岸各外延15~2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 5 米。(三)无堤防的峡谷河段,以20年一遇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水域、沙洲、滩地为管理范围。(四)湖泊、水库、山塘管理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批准规划划定。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水域面积刚性管控,全县河湖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水面率达标,占用水域实行占补平衡、等效替代。
第二十一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排涝、生态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倾倒垃圾、渣土、淤泥、废弃物,从事危害堤防、影响河势、妨碍行洪的活动;(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四)擅自围垦、填堵、覆盖河道、湖泊、塘坝、沟叉;(五)擅自改变河湖自然形态,擅自截弯取直、渠化硬化、缩窄河道;(六)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生态修复、监测、防汛等设施;(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维护河湖自然形态与自然岸线,因地制宜开展水生态修复,建设生态缓冲带、人工湿地,种植乡土水生植物,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河湖连通性与水动力条件,提升水生态质量。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理、交通、建设等工程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水塘、废除防洪围堤。确需占用少量水域的,应当在用地或立项前,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在征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前,按管理权限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同相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弃置砂石;(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四)在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占用河湖管理范围修建工程或占用水域进行建设,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水量、河湖行洪功能等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照水利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功能补偿工程;占用水域的,同时应当建设等效替代工程。功能补偿工程、等效替代工程的实施方案应当在工程建设方案中明确,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工程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占用水库库容的,应当在水库相应高程区域补偿占用的库容。
第二十七条 在河湖内采砂、取土,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方式、期限作业。采砂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置废料;确需临时堆置的,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保证金,按期清理完毕后退还保证金。运输砂石、土料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禁止在堤防上擅自开口、损毁堤防。
第二十八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湖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确需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县河湖按照《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及天台县滨水活动区域划定相关规定,统一划定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三类岸线功能区,实行分区分类管控、清单化管理。(一)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等区域,严禁开展与河湖保护、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无关的任何滨水活动。(二)保留区:包括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易发区、规划重大基础设施预留岸线、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区域,禁止经营性滨水活动,仅限公益性、科研性及公用事业类有限活动,并严格控制规模与影响。(三)控制利用区:经多部门联合评估,在不影响行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保护前提下,可依规开展生态旅游、休闲露营、水上运动、文旅体验等低影响、生态友好型滨水活动,实行正面清单准入、负面清单管控。
第三十条 全县滨水活动区域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县府办、水利、文广旅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乡镇(街道)联合划定、公布实施。滨水活动须在已公布的控制利用区范围内开展,严格遵守正面准入清单和禁止行为负面清单;不得在保护区、保留区违规开展休闲、露营、水上运动、文体演艺等活动。滨水活动实行乡镇(街道)属地受理、多部门联合评审、联合备案、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大型及经营性滨水活动应当提交活动方案、安全保障、生态保护、应急处置及场地复原承诺,经联合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结束后须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岸线原貌,落实无痕管控要求。
第三十一条 河湖利用坚持保护优先、集约节约、生态友好,符合河湖保护治理规划、岸线功能分区与滨水活动区管控要求,不得损害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水生态保护等基本功能。鼓励在划定的滨水控制利用区内发展水旅融合、水上运动、生态农业、滨水休闲、水文化传承等绿色利用方式,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第三十二条 支持依托河湖资源发展滨水公园、亲水平台、滨水绿道、生态露营、休闲游线等项目。必须符合防洪、生态、环保、安全等标准,不得缩窄行洪通道、破坏自然岸线、侵占水域空间。配套设施应当生态化、小型化、景观化,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严格管控游客容量与活动强度,落实生态保护与安全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划定水域规范发展龙舟、赛艇、皮划艇、桨板、垂钓等水上与滨水运动。须明确活动区域、时限、规模、安全保障与生态保护方案,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影响行洪、航运、水源保护、水生态敏感区与生境。严禁擅自设置固定设施、抛投锚具、破坏水生生物、污染水体。
第三十四条 在适宜水域发展生态养殖、增殖放流、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农业模式。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密度、方式,符合水域功能定位与环保要求。严禁围垦河湖、筑坝拦汊、侵占库容、破坏滩地与自然形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洪河道、生态敏感区内禁止经营性水产养殖。
第三十五条 具有航运功能的河湖,统筹水运、防洪、生态、文旅等功能协同发展。港口、码头、航道、渡口、驿站等设施必须符合规划,不得妨碍行洪、损害生态、挤占水域。严格落实船舶污染防治要求,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加强古堰、古坝、古桥、古渡、古闸、古堤等水文化遗产与水利遗存保护利用。河湖治理与建设项目应当避让重要水文化载体;无法避让的,须采取保护性措施。鼓励建设水文化展示节点、水情教育基地、亲水文化场景,弘扬治水文化与地域水脉特色。
第三十七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滨水活动区内开展经营性或建设类利用活动,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利用方案、防洪安全评价、生态保护措施、应急方案等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利用活动应当限定区域、限定规模、限定时限,实行动态监管与定期评估。
第三十八条 利用活动到期或不再开展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垃圾杂物、落实无痕管控,恢复水域及岸线生态原貌。对严重影响行洪、破坏生态、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利用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关停或拆除。
第三十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河湖淤积监测,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生态清淤疏浚,保持行洪通畅、水质改善。清淤产生的淤泥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严禁随意倾倒,符合标准的可用于国土绿化、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等。
第四十条 统筹推进河湖连通工程,优化水系格局,改善水体流动性,增强河湖自净能力。
第四十一条 对河湖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方案,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四十二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及其他涉河设施,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紧急防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紧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损毁河湖管理范围界桩、公告牌等标识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占用水域,未按照规定同步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二)从事钻探、爆破等影响河湖安全的作业活动。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整治恢复河湖原状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围垦、填堵、覆盖河道、湖泊、塘坝、沟叉,擅自废除防洪围堤;(二)擅自改变河湖自然形态,违规截弯取直、渠化硬化、缩窄河道;(三)损毁、破坏生态护岸、人工湿地、生态缓冲带等生态修复设施;(四)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五)在未纳入河湖名录的水体擅自开展建设、开发利用活动。
第四十九条 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取水口,未经批准采砂、取土、挖筑鱼塘、在滩地违规修建构筑物、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除障碍,可处警告、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滨水活动区域管控规定,未经备案擅自开展活动、超出划定范围经营、破坏岸线生态且拒不整改的,责令立即停止活动、清理现场、恢复原貌;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阻碍、威胁河湖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河湖管护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河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河湖管理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批准规划划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9日发布的《天台县河道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41号)同时废止。
为切实加强河湖保护治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功能,提升水域环境质量,我县就河湖管理制定了本办法,现将起草说明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6年3月1日,《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正式施行,同时废止原《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该条例将保护范围从“河道”拓展为“河湖”,确立了生态优先、系统治理的新要求。我县现行《天台县河道管理办法》于2002年7月发布,已施行二十余年,仅针对河道管理,未涵盖水库、山塘、池塘等水体,在规划体系、生态保护、河(湖)长制、利用管控等方面均与上位法存在差距。根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亟需对现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起草过程
前期,县水利局组织力量全面梳理《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核心内容,对比现行办法形成修编要点。此后会同相关部门学习借鉴了省内部分地区的修编经验,于今年4月下旬形成修订草案初稿,并征求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等县直部门及十五个乡、镇及街道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天台县河湖保护治理办法(2026年修订草案)》。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四)《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天台县河湖保护治理办法(2026年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与整治建设、河湖管理与保护、河湖空间布局与利用、清淤疏浚与清障、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部分 总则。 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库、山塘及列入河湖名录的池塘、塘坝等的规划、整治、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活动。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系统治理的原则。明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河湖主管机关,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湖保护治理工作。实行县、乡、村三级河(湖)长制。
第二部分 规划与整治建设。 明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河湖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防洪、灌溉、输水、生态保护等技术标准。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明确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查、备案、验收等管理要求。
第三部分 河湖管理与保护。 建立河湖名录管理制度,重新核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严格实行水域面积刚性管控,全县河湖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建设单位占用河湖管理范围修建工程或占用水域进行建设,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水量、河湖行洪功能等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照水利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功能补偿工程;占用水域的,同时应当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四部分 河湖空间布局与利用。 实行岸线功能分区管控,划定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在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前提下,可划定滨水活动区,开展生态旅游、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等活动。鼓励发展水旅融合、水上运动、生态农业等绿色利用方式。明确利用活动须经审批,到期或不再开展的应恢复原貌。
第五部分 清淤疏浚与清障。 定期开展河湖淤积监测,组织实施生态清淤疏浚,淤泥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统筹推进河湖连通工程。对阻水障碍物按“谁设障、谁清除”原则限期清除。
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 针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围垦填堵河道、擅自改变河湖自然形态、破坏生态修复设施等违法行为,设置责令停止、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七部分 附则。 明确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9日发布的《天台县河道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41号)同时废止。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天台县水利局
联系人:陈淑芳 联系电话:13968591061
2026年5月15日-6月15日,我局在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就《天台县河湖保护治理办法(2026年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0条, 采纳0条;不采纳0条。
天台县水利局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