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和《台州市级人民调解案件补助办法》(台司[2019]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和对象
按照"谁调解,谁受益"的原则,对全县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派驻工作室调处的浙里调解平台案件纳入补助范围。补助对象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人员参与人民调解活动的不列入补助对象。实行“一案一补”,多个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的,由责任单位录入并申报补助。
二、补助范围
适用本办法纳入补助范围的案件为:通过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派驻工作室成功调处的按要求规范制作文书档案并在有效期内录入浙里调解平台且已履行的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和重特大纠纷。
(一)简易纠纷是指纠纷过程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涉及争议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以口头方式调解或只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结案的纠纷。
(二)一般纠纷是指纠纷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涉及当事人5人以下(含5人)或涉及争议标的额在2000-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纠纷。
(三)疑难复杂纠纷是指案情法律关系复杂、调解周期较长,涉及当事人在6-50人且争议标的额在2万-20万元(含20万)的纠纷。
(四)重大纠纷是指:发生非正常死亡的纠纷;案情法律关系复杂、一定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涉及当事人在51-100人且争议标的额在20万以上的纠纷。
(五)重特大纠纷是指涉及当事人在101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且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纠纷。
三、补助标准
(一)成功调处的简易纠纷,登记完整的,每件补助50
元。
(二)成功调处的一般纠纷,必要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件补助100元。
(三)成功调处的疑难复杂纠纷,卷宗材料齐全,卷宗文书制作规范,协议履行到位的,每件补助300元。
(四)成功调处的重大纠纷,卷宗材料齐全,卷宗文书制作规范,协议履行到位的,每件补助800元。
(五)对于调解成功的重特大纠纷,协议履行到位,卷宗制作规范,材料齐全的,实行"一案一议一补"政策,经县司法局审核认定,每件可给予补助1000-3000元。
(六)一方当事人主体同一,案由同一的系列纠纷案件计算标准:第1件算1件,第2-10件部分,每件增算0.3件,第11-20件部分每件增算0.2件,第21件-50件部分,每件增算0.1件,50件以上不再计发补助。
(七)县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的案件,按照县交警大队对调解案件的考核积分确定补助标准。考核积分办法由县交警大队商县司法行政部门,在本条一、二点规定的补助标准范围之内确定。
(八)天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成功的案件,县人民法院已经落实相应的补助,在本条一、二点规定的补助标准范围内,差额部分物业纠纷案件每件补助50元,其他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每件补助100元;县人民法院认定的集团诉讼诉前调解案件,每件补助50元。凭结案报告或撤诉申请书和解的,并附有部分履行凭证的,每件补助50元。
(九)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在本条一、二点规定的补助标准范围内予以确定。
对纠纷虽经调处成功,但当事人反馈对调解不满意或平台录入不规范的,可视情给予扣减补助。
四、调解文书要求
(一)简易纠纷登记台账要有口头协议登记书或人民调解协议书。口头协议登记书中应写明案件编号,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内容,协议内容,履行方式,时限,调解员签名,调委会印章等。人民调解协议书除具备口头协议登记书中的内容外须有各方当事人、记录人签名。
(二)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和重特大纠纷的规范化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材料包含:1.卷宗封面;2.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3.人民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4.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及人民调解证据材料(含当事人身份证协议履行凭证等);5.人民调解记录;6.人民调解协议书;7.人民调解回访记录;8.卷宗情况说明及立卷人;9.其他需要装入卷宗的相关材料;10.封底。
(三)人民调解文书要求案件事实相对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卷宗签名、捺印、印章规范;回访记录内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纠纷调解意见翔实;卷宗装订及时规范有序。
五、申报程序
(一)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村(社区)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将人民调解卷宗及台账报送至辖区司法所和平安法治办,司法所会同平安法治办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统计、初审、汇总,对达到要求的案件按数量、纠纷难易程度和调处结案方式对照补助办法进行登记,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送县司法局。
(二)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派驻工作室、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所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上报至天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县调委会统计、初审、汇总后报县司法局。
(三)县司法局发放补助前组织相关人员,通过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调解卷宗和台账进行审核后发放人民调解补助经费。
六、补助发放
(一)本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补助经费列入天台县司法局年度预算,由县司法局统筹发放。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调解案件补助每六个月统计发放一次。
(二)村(社区)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卷宗和台帐经审核后确定补助案件数和标准,经主管单位确认,报县司法局批准兑现补助。
补助款项汇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账户,由乡镇(街道)将补助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司法所会同乡镇(街道)财政办发放至调解员个人,并将发放清单报县司法局存档。
(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经审核后确定补助案件数和标准,经主管单位确认,报县司法局批准兑现补助。县司法局将补助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补助款项由县司法局发放至调解员个人。
(四)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工作补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县司法局、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认真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乡镇(街道)将人民调解奖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激发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二)严格把关,专款专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不得弄虚作假,严禁虚报调解案件数。各乡镇(街道)、县司法局在开展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中,严把审核关口,补助直接发放至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对侵占挪用,虚报冒领人民调解案件补助的,依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立足本地实际,找准载体和结合点,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台县人民调解案件补助办法的通知》(天司[2020]60号)不再执行。2025年度至今尚未统计核发的案件,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