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台县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工作方案》的征求意见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6-04-07 结束时间:2026-05-06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2号)、《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浙建城管〔2025〕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起草了《天台县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51号,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至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刘坚将,联系电话:18158630092;

3.邮件反馈至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邮箱:ttzfjztzb@126.com;

4.可直接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7日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2号)、《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浙建城管〔2025〕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活动。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类。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到2027年底,全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全面实现县域内产消平衡。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覆盖率达到100%,运输车辆密闭化率达到100%。

建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牵头单位,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职责分工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备案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核和现场踏勘,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和消纳场所的监督管理。牵头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负责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应用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中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因地制宜开展工程设计,控制场地标高,防止大填大挖,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审查,并将论证方案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的物质是否属于矿产资源进行认定,出具书面认定意见。承担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砂石矿产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监督建设项目多余砂石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规划和选址工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等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监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减量要求。推广BIM技术在建筑垃圾减量中的应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负责制定出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本地化应用政策。

(四)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基础设施、乡村治理工程(包括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土地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建设项目的渣土消纳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纳入省系统备案。指导农村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规范农村建筑垃圾管理。指导农村地区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落实分类投放要求。对设施农业、养殖场建设等农业类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实施日常监管,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占用、破坏耕地和农业用地的行为。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工程渣土进行农田改造、土地平整等生态修复。参与多部门联合执法,共享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信息。

(五)县行政审批局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作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决定。加强新建项目竖向设计、减量化要求的审查,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阶段审核建筑垃圾消纳地点和处置方量,推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施工许可并联审批。

(六)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源头管控,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依法实施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运输码头的监督管理,配合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七)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源头管控,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河长制责任,查处水源地、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八)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和时间,依法查处无证运输、超速超载、闯红灯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建筑垃圾违法案件及时立案侦查,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九)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负责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消纳场所的环保检查,依法查处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等违法行为。

(十)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按量收费、按质计价的建筑垃圾收费机制。

(十一)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县国有资资产事务中心负责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拍卖的砂石资源收取资源费,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砂石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在砂石资源流拍后指定县属国有企业托底接收。

(十二)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十三)县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

县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优化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布局。

(十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土方平衡和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工作,提供本辖区内可消纳处置的地点、数量和用途并做好属地监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无物业小区、农村地区装修垃圾管理,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倾倒行为。每年1月底前编制年度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一乡镇一方案”。

三、全过程闭环管理

(一)源头减量环节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类别、数量、减量目标和措施、运输方式、消纳地点等内容,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对需要转移工程渣土出县处置的项目,应当按规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并录入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未取得之前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地形地貌和场地条件,因地制宜开展工程设计。新建项目场地设计标高原则上按照周边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上浮不超过一米控制。建设工程应当开展土方平衡论证,禁止大填大挖、过度改造等粗放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减量、运输、利用、处置等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土方平衡论证结果,将可以现场使用的土方优先进行现场回填,减少外运量。

(二)循环利用环节

1.资源属性认定

建设单位完成地质勘探后,应当将地质勘探报告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明确开挖物质属于普通工程渣土还是砂石矿产资源。对有争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乡镇(街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认定。

2.普通工程渣土处置

经认定为普通工程渣土的,按照以下顺序处置:优先在项目内进行现场回填利用;无法在项目内利用的,就近直接利用并办理核准手续;仍无法利用的,按照本方案规定运至指定消纳场所。

3.砂石矿产资源处置

经认定为砂石矿产资源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置:项目施工确需自用的砂石,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用量后,可以留作自用,免于进入拍卖程序;工程自用后仍有剩余的,必须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不得擅自出售或者以赠予为名变相处置。

4.砂石资源拍卖管理

砂石资源拍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拍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依据价值评估结果确定拍卖底价;县国资中心负责向买受人收取资源费,缴入县级财政。价值评估应当在认定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拍卖应当在评估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挂网公告。

5.流拍处置机制

砂石资源拍卖出现流拍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置:第一次拍卖按照评估价;第一次流拍的,在公告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原底价的百分之八十重新组织拍卖;第二次流拍的,基本以1元底价组织第三次组织拍卖;国有企业托底接收后仍无法消纳的,转为普通工程渣土管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调配消纳。

6.资源化利用

鼓励市场主体对可再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加工利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出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本地化应用政策,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中综合利用产品的具体应用部位,推动在住建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农田整治、土地改造等环节的应用。

(三)消纳处置环节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土石方县域内调配,提高项目土石方自身利用率,全面实现产消平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内优先调配处置,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处置地点、数量和用途,并做好属地监管工作。

辖区内无法消纳的渣土,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签订建设、施工、运输、消纳四方协议。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现场踏勘,并签署踏勘意见。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在收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踏勘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置和运输核准决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核准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将渣土运至指定地点处置,完成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扫描闭环。

(四)监管执法环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把工地出入关,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及公示、处置核准、电子转移联单等核心管理制度,杜绝工地源头违规行为。

建立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与的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执法应当重点查处无证运输、抛撒滴漏、超载超限、偷倒乱倒、擅自处置砂石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符合行政拘留适用标准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渣土专班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属地中队和乡镇(街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属地中队、乡镇(街道)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置。

(五)砂石土资源特别管理

砂石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处置。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的砂石土资源,除工程自用部分外,一律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

砂石土资源认定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业主单位在项目前期完成地质勘探并形成勘探报告;建设单位在勘探完成后将勘探报告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普通渣土或者矿产资源的认定意见;对争议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认定。

禁止下列行为:以工程建设为名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资源;将工程自用多余砂石资源擅自出售或者以赠予为名变相处置;将矿产资源混入普通工程渣土进行消纳处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保障措施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全面应用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整合源头工地、运输车辆、消纳场所、执法监管等数据资源。全面推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县财政局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按量收费、按质计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无废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持续加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利用等知识,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企业、居民群众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五、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2号)、《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浙建城管〔2025〕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6年4月7日—2026年5月6日

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活动。

2.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责。

3.全过程闭环管理。源头减量环节、循环利用环节、消纳处置环节、监管执法环节、砂石土资源特别管理等五个环节管理具体内容。

4.期限。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注意事项

、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51号

联系人:渣土专班  刘坚将

联系电话:18158630092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