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推进文旅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6-04-14 结束时间:2026-05-14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文旅兴县战略,打造文化名城,根据《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3号)、《浙江省文旅深度融合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办发〔2023〕10号)、《关于促进入境旅游发展的若干措施》(浙文广旅〔2024〕22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天台县推进文旅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4月14日—5月14日通过如下途径反馈:

1.发送至邮箱:ttxlyj@163.com

2.通过信件反馈,请寄送至天台县济公大道80号(县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陈俏霞,联系电话:0576- 89358182

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4月13日      

为深入实施文旅兴县战略,打造文化名城,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3号)、《关于促进入境旅游发展的若干措施》(浙文广旅〔2024〕2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目标

优化文旅融合发展布局,促进文旅产品提档升级、文旅业态丰富多元,提升天台山整体旅游品牌影响力,过夜游客年均增长7%以上,旅游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于GDP增速,有力助推文化名城建设。

二、扶持范围

(一)鼓励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1.鼓励旅游景区提升品质。创成国家3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3A级、4A级旅游景区通过2年1次年度复核的分别奖励1万、2万元。创成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对主要创建单位奖励50万元。

2.鼓励旅游宾馆提档升级。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新评为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3.支持旅行社提升品质拓展市场。新评为3星、4星、5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3星、4星、5星级旅行社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支持旅游企业积极承接工会、疗休养、会展、研学等服务活动,拓展业务空间。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

4.鼓励文旅企业做优做强。创成省级文旅领军、骨干、新锐企业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入选省示范级、创建级文化和旅游IP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对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

5.鼓励完善旅游交通。旅游、交通企业开通景区专线、夜游专线,管理规范、运营正常的,可按运营里程给予每公里0.5元的补贴。重要旅游通道旅游标识的设立和完善,经费由旅游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二)鼓励丰富文旅业态

6.鼓励创建美食品牌。新评为省级美食旗舰店的创建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新评为市级美食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单品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7.鼓励发展精品民宿。新评为省级“浙韵千宿”的民宿,奖励2万元;新评为省级文化主题民宿、非遗主题民宿的奖励5万元;新评为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级民宿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省等级民宿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1万元。

8.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对上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创建或参与评定的“旅游+”融合产品、项目、基地、集聚区、休闲街区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引进演艺进行驻场表演。对引进演艺团队驻场常态化表演(免费)的景区、街区,周演出不少于3天,每天不少于3场,每场不少于20分钟的,每场给以200元补助,每个景区、街区最高补助25万元。演艺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再奖励5万元。

9.鼓励乡村旅游提质发展。新入选为省级认定的“五百计划”(“乡村文旅运营师”“乡村文旅运营团队”“乡村文旅运营示范点”“乡村文旅运营品牌”“乡村文旅运营村支书”)名单或获评全省典范案例的奖励2万元。

10.鼓励开发特色文旅商品。对研发天台特色文旅商品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入围奖或金、银、铜奖、优秀奖的机构和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入围奖或金、银、铜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0.3万元;民宿伴手礼获“浙宿好礼”省级奖项的奖励0.5万元。

(三)鼓励拓展旅游市场

11.鼓励旅游推广。企业在县外举办旅游推介活动的按总费用的30%给予补助;自主或参加境外推介的,机票和展外费给予50%补助,每家最高5万元。对参加由文旅部门组织的外出宣传活动的,省内的每家每天补助1000元,省外的每家每天补助1500元;参加县内文旅市集等活动,每家企业每场活动补助500元;在天台举办推介会、组织踩线等过夜推广活动,住宿客房10间以上的企业,凭相关发票给以总费用20%的补助。

12.鼓励新媒体宣传。在天台县内拍摄制作网络微短剧作品,在主要短视频平台上线播出后,按县域内实际产生的场租、交通、食宿等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20万元。对拍摄体现“天台山元素”的网络微短剧,作品获评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奖项的,再分别给予每部10万元、6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新媒体平台发布与天台山文化、旅游资源有强关联作品,且作品内容正向,带“天台山、天台文旅、来到天台山一切皆圆满”话题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奖励。单条点赞量(小红心)达到1万、3万及以上,分别奖励0.2万元、0.5万元,单个账号累计不超过3万元。原创视频作品在“天台文旅”及省、市文旅官方号(包括视频号和抖音号)首发的,每个作品奖励0.2万元,发布后点赞量 (小红心)每增加0.1万叠加奖励0.1万元,最高奖励0.5万元。平台账号要求实名认证,同一作品在不同平台发布的,取点赞量最高的一个进行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鼓励做大地接业务。对地接旅游团队实现风景区年度门票收入达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旅行社,按门票收入的5%进行奖励;达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按门票收入的6%进行奖励;达300万元以上的按门票收入的7%进行奖励。旅行社地接门票收入同比上年下降5%以上、10%以上的,奖励比例分别降低1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旅行社组织团队在天台城区游览消费(至少停留一小时)且年累计送客500人以上的(同一团队多次去的按一次计算),每人奖励7元。

年招徕接待境外旅游团队(含港、澳、台)在天台过夜累计达到1000人次、3000人次、5000人次以上且至少游览1个购票景区(凭相关政策免门票的视同购票)的旅行社,分别按每人次65元、80元、100元奖励。

14.鼓励组团游天台。在县外开通天台山散客旅游直通车的旅游企业,全年发班达到 30班次以上、组织游客900人以上,且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点、在天台住宿1晚的,根据游客消费情况给予每人40元、60元奖励。旅行社及疗休养基地组织县外职工来天台疗休养,游览2个购票景点以上、且年累计达300人以上,住宿2晚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奖励;住宿3晚以上的,按每人120元标准奖励。该政策不与旅游直通车、旅游促消费政策重复享受。

(四)加强旅游人才培养

15.鼓励培养旅游人才。相关培训机构举办文旅专题培训班,培训时间3天以上15至30人、3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承办单位每期2万元、3万元补助。对考取外语或小语种导游证、国家导游员资格证的专兼职导游,给予0.5万元奖励。对取得中级导游资格、高级、特级导游资格且在旅游企业服务满一年的专职导游员,再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评为“金牌导游”的奖励0.3万元。

16.鼓励提升技能水平。鼓励文旅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省、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主办或协办的行业技能比赛,提升技能水平,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一等奖(或金奖、金牌)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二等奖(或银奖、银牌)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2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等奖(或铜奖、铜牌)的奖励0.8万元、0.5万元、0.1万元。

17.鼓励优秀导游长期从事导游职业。对与旅游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满三年的国家导游员,每月发放津贴300元。金牌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在旅游企业担任专职导游带团的,每月发放津贴500元;高级导游员、三次获得金牌导游称号的导游员在旅游企业担任专职导游带团的,每月发放津贴800元;特级导游在旅游企业担任专职导游带团的,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

三、附则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开展的旅游促消费活动,所需资金在旅游专项资金里安排并报县政府批准,具体操作办法由县文广旅体局另行制定。

(二)本政策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对同一家单位因同一事项获得县里各级奖补的,实行就高或补差奖励、补助。当年受行政处罚主体不得获取奖补。如奖补总额超过分配的专项资金总额则按比例计算分配奖金。

(三)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上传政企通平台,由县文广旅体局牵头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奖励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审核费用由旅游专项资金保障。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依法追缴其全部奖补资金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3年。《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推进文旅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天政办发〔2025〕2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以来至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且尚未奖励和补助的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奖补内容主要分为鼓励市场主体做大做强、鼓励丰富文旅业态、鼓励拓展旅游市场、加强旅游人才培养四大部分。

其中鼓励市场主体做大做强主要从鼓励旅游景区提升品质、鼓励旅游宾馆提档升级、支持旅行社提升品质拓展市场、鼓励文旅企业做优做强、鼓励完善旅游交通5个方向进行奖励。

鼓励丰富文旅业态主要从鼓励创建美食品牌、鼓励发展精品民宿、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鼓励乡村旅游提质发展、鼓励开发特色文旅商品5个方向进行奖励。

鼓励拓展旅游市场主要从鼓励旅游推广、鼓励新媒体宣传、鼓励做大地接业务、鼓励组团游天台4个方向进行奖励。

加强旅游人才培养主要从鼓励培养旅游人才、鼓励提升技能水平、鼓励优秀导游长期从事导游职业3个方向进行奖励。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